上海,潘先生在家吃馒头时突然倒地,急救显示心跳停、口腔有馒头,死亡证明写“猝死”。家属想起7年前买的10万意外险,该意外险涵盖多种意外场景,但猝死属免责范围且潘先生有基础病。双方闹上法庭,一审无果后进入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赔5万。 潘先生居住在一个老旧但温馨的小区里,房子不大,却被潘母收拾得井井有条,处处透露着家的温暖。 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潘先生结束了一天忙碌的工作回到家。潘母心疼儿子辛苦,特意蒸了他最爱吃的馒头和小米粥。 母子俩围坐在那张有些陈旧却充满回忆的饭桌前,一边吃着馒头,一边轻声聊着家长里短。潘先生吃得津津有味,时不时和母亲开个小玩笑,屋子里充满了欢声笑语。 然而,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潘先生正咬下一口馒头,还没来得及咀嚼,脸色瞬间变得煞白,双眼圆睁,满是惊恐。紧接着,他的身体不受控制地摇晃起来,整个人直挺挺地倒在地上,没了意识。 潘母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手中的馒头都掉在地上,她双手止不住地颤抖,大脑一片空白,嘴巴张得大大的,却发不出任何声音。 过了好一会,她才反应过来,声嘶力竭地呼喊着邻居帮忙:“快来人!救命!”那声音带着哭腔。 邻居们听到动静,纷纷从各自的家里跑出来。有人帮忙打了120,有的邻居围在潘先生身边,却不敢轻易挪动他,只能地等待着救护车的到来。 急救车赶到后,迅速将潘先生抬上担架,进行紧急检查。可当他们查看潘先生的情况时,却发现心跳已经停止。 急救记录上清晰地写着,潘先生口腔里还有没来得及咽下的馒头,而死亡证明上则冷冰冰地写着“猝死”两个字。那一刻,潘母感觉天都塌了下来,整个人瘫倒在地上,泪水止不住地流。 料理完潘先生的后事,潘母和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整个家仿佛失去了主心骨,变得死气沉沉。这时,潘先生的妻子突然想起,7年前,在朋友的推荐下,给潘先生买过一份意外险。 当时,朋友说得天花乱坠,说这份保险保障范围特别广,涵盖了诸如交通事故、意外摔倒、被物体砸伤、触电、溺水等多种常见的意外场景。不管是受伤住院治疗,还是不幸身故,都能获得相应的赔付。 而且,这份保险的保额高达10万,保险期限一直持续到2047年。潘先生想着多一份保障总是好的,也没多仔细研究条款,就签了合同。 一家人觉得,潘先生明明是因为吃馒头噎到才出的事,这肯定属于意外。吃馒头噎到这种事情,谁又能提前预料到呢,完全符合意外险里“意外”的定义,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10万理赔金。 于是,他们满怀期待地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一脸冷漠地让他们先坐下,然后不紧不慢地翻开保险合同,指着其中一行密密麻麻的小字说:你们看,这里明确写着猝死不在保障范围内。而且,潘先生本身有基础病,这也在我们的考量范围内,所以不能赔付。 潘家人一听,顿时火冒三丈,觉得保险公司就是在故意刁难人,双方随即争吵起来。 双方谁也不肯让步,最后只能闹上法庭。一审的时候,潘家人情绪激动,哭诉着潘先生的不幸遭遇,指责保险公司不讲道理,不履行承诺。 保险公司则坚持自己的立场,强调合同条款和免责事项,还拿出潘先生的病历,证明他有基础病与猝死存在关联。法官也一时难以决断,没有给出明确的结果。 没办法,法官只好把双方拉进调解室,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在调解室里,气氛依然紧张得仿佛能点燃。潘家人情绪激动,潘母哭得几乎昏厥过去,嘴里不停地念叨着:“我儿子就这么没了,你们怎么能不赔呢?”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公司称猝死属免责范围,若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免责条款向潘先生进行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就无权以猝死免责拒赔。 潘先生家属认为吃馒头噎到属意外,应获赔。从《保险法》角度看,他们作为受益人有权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但保险合同中明确猝死免责,若保险公司能证明已尽说明义务,家属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而且家属在出险后与保险公司沟通中,情绪激动争吵,虽能理解其悲痛,但从法律程序上,应理性依据合同和法律维权,而非单纯情绪对抗。 若严格依据法律,在保险公司证明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可判不赔;若不能证明,则应赔。 一审法院未给出明确结果,进入调解后,最终保险公司赔48000元。 这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虽合同有免责条款,但考虑到潘先生意外噎食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公司在条款说明上可能存在瑕疵,为平衡双方利益进行调解。 您对这件事又有什么看法呢?#分享城市新鲜事#
上海,潘先生在家吃馒头时突然倒地,急救显示心跳停、口腔有馒头,死亡证明写“猝死”
糖豆秘境
2025-07-20 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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