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花27000元,以为买的是意大利的梅花牌自行车,结果买到的却是国内的宇宙牌自行车。他认为,在沟通的时候,店员没有讲清楚;而店员却说,他们的聊天记录里明确提到,这是国内电助力公路车的头部品牌。但男子觉得:“我到梅花店就是来买梅花牌的,什么时候又冒出来一个宇宙牌?你这样把我都绕昏了,我怎么能反应过来呢?”
据《1818黄金眼》7月17日报道,男子最近想买一辆自行车,平时和朋友一起到户外运动,可是他对自行车一窍不通,于是就咨询朋友哪个品牌比较好。
朋友给他推荐了一款意大利的梅花牌自行车,说这一款口碑比较好,并且和男子一起来到了本市的专卖店。
店员也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且把门店里所有的车型都给男子介绍了一遍,可男子好像并没有心动,并且还表露了心声,说他曾经看到一款闪电牌的自行车特别不错,比较符合自己的想法,因为它是电助力自行车,在自己跟不上朋友节奏时可以省些力。
店员一听,抓住了顾客的需求,马上说道:“我们这里也有啊,我们也有电助力的,”并且还讲述了他们的这款自行车的好处。
男子听后说回去再考虑考虑,不过回去后,店员马上就把这一款自行车的配置全部发给了男子。
男子询问了具体情况,而对方也回答这一款是国内电助力公路车头部品牌,相当不错,并且价格也才27000元。
男子看到这个价格,觉得在自己承受的范围内,于是问道可不可以降价?对方承诺这已经是折后价了,所以不能少,还说这样顶级的自行车,这个价格完全是太划算了,让男子可以订购一款,到时候绝对不会后悔。
男子也是一个爽快人,直接就下定决心购买,于是把钱转给了对方。在6月27号的时候,男子就收到了自己心仪的自行车,并且还拍了照,发了朋友圈。
朋友们都围观过来询问这是什么品牌呀?这么好看,价格是多少?
男子也非常高兴地告诉大家:“我这是梅花牌自行车,价格27000元。”
结果就有朋友说:“好像梅花还没有这一款自行车呀,你再瞧一瞧呢。”后来男子才看到,原来这一款是宇宙牌自行车,并不是自己认为的梅花牌。
他赶紧联系店员,说:“这是怎么回事呀?我买的自行车,怎么不是你们家的?你们这是欺骗呀!”
店员也赶紧解释道:“我们店虽然是梅花的专卖店,但是也会附带卖其他的品牌。而当时沟通的时候,我在聊天记录里还给你说了,这是国内的,而梅花是意大利的,你应该清楚呀。”
男子有点不高兴了:“你们是内行,怎么说都不会绕晕,而我是外行呀。我来你们店咨询,在我大脑里认为的就是你们家的品牌,现在你给我寄个国内的另外一个品牌,这合理吗?”
最后,男子要求退货,他不要这款车辆,而对方觉得:“我已经给你说明了,怎么能说退就退呢?”
最后,调解员介入后,店家也承认,男子并非有意讹他们,只是他确实不懂,可能双方沟通的时候有信息差,理解错了,于是将男子的这辆车准备寄卖出去。如果这两个月没有卖出去,他们也将退给男子25500元。
男子觉得这种解决方案还不错,于是又花26800元买了一款梅花牌的自行车,这件事也算圆满解决了。
有人觉得男主的做法不好,“别人都跟你讲清楚了,说明了是国内的,你怎么最后还要求退车呢?”
但也有人觉得,在沟通的时候,很容易沉浸在自己的思维当中,“肯定是男子没有仔细看,要是认真看了,思维没有一直沉浸在梅花牌上,他就会问‘为什么是国内的?梅花牌不是意大利品牌吗?’这样进一步沟通就可能更明白,也就不会产生误会了。但店员也是有过错的,要是直接说明是宇宙牌,是国内电助力公路车头部品牌,那么也不会造成事后的问题。”
一、商家向男子交付宇宙牌自行车,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男子在梅花专卖店购车,基于店铺属性,通常可认定其缔约目的是购买梅花牌自行车。商家未明确告知所售为“宇宙牌”,仅提及“国内品牌”,未清晰区分品牌差异,交付的商品与男子合理预期不符,构成违约。
二、商家以“已说明是国内品牌”主张免责,能否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国内品牌”与“宇宙牌”并非同一概念,商家作为专业经营者,在专卖店场景下,需明确告知品牌名称以避免误解,仅模糊提及“国内品牌”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易误导消费者,不能以此免责。
三、男子要求退货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男子购车的核心目的是“梅花牌”,商家交付“宇宙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男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