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结婚三个月后,无意中发现妻子和发小为了钱的事在争吵,二人还动起了

哈皮的可可 2025-07-18 07:04:20

江苏徐州,一男子结婚三个月后,无意中发现妻子和发小为了钱的事在争吵,二人还动起了手。男子立即上前劝架,见劝不动便报了警。可万万没想到,警方介入后,妻子竟然曝出了一个令人咂舌的秘密,而男子得知后都给气坏了,直呼要离婚。 据藤县融媒7月16日报道,刘先生已经30多岁了,一直没谈女朋友,家里人催得特别紧,而作为发小的刘某,也为刘先生感到着急。 后来在一次聚餐中,刘先生透露了想要结婚的想法。发小就自告奋勇为刘先生介绍了个对象,是离异的女性石某。 一开始,刘先生并不太愿意,毕竟谁都不会喜欢二手的,但发小却说石某长得好看、身材也不错、没有孩子,只要自己不对外说,谁也不会管是不是离过婚的。 刘先生想想是这么个道理,于是就试着与石某接触了下,没想到还真成了。 今年的1月份,刘先生准备了10万元彩礼,还另花了10多万元买了金饰等物品,准备迎娶石某。 在春节期间,石某住进了刘先生家,又是主动打扫卫生,又是主动做饭,还把长辈给的红包分给了小辈,这让刘先生一家人十分满意,觉得这媳妇是找对了。2个月后,刘先生便与石某领了结婚证。 可这幸福的日子没持续多久,在婚后的第三个月,石某突然和刘先生的发小吵了起来,甚至还动了手,最终闹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石某突然当众说自己其实是刘先生发小的情人,是发小为了钱而让石某去嫁给刘先生,这样就能骗到彩礼,而且只要结婚半年后再离婚,彩礼是不用退还的。 刘先生听到石某的话后,当时脑袋就“嗡”的一下,心里又气又急又委屈,自己掏心掏肺对待石某,没想到她居然和发小联合起来骗彩礼。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如果石某所说都是真的,她和刘先生结婚其实就是为了骗取刘先生的彩礼,那石某和刘先生发小之间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可发小并未承认与石某之间的情人关系,说自己只是好心介绍,彩礼是因为石某的银行卡有问题才转到发小的卡上。后来因为缺钱就找石某借了,部分金饰也卖掉换成了现金,但现在没钱还。 也就是说,发小认为自己只是向石某借了钱,并没有诈骗刘先生。 此外,石某在派出所表示自己是真心想和刘先生过日子。 那照这样看来,其实并没有什么确凿证据能证明石某和发小存在诈骗刘先生的行为。也有可能石某说的是气话,目的是为了向刘先生的发小要回这笔借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现在唯一的证据就是石某和刘先生发小的口供,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诈骗的可能。 因此,警方并未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是从中调解了一番。 经过调解,石某与刘先生的发小签订了协议,要求发小归还22.8万元,其中包含了彩礼、六金首饰、个人用品等。 之后,刘先生便与石某离了婚,并准备起诉要回彩礼。 那法院会支持刘先生的诉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在刘先生与石某已经离婚了,而且是刘先生提出的离婚,原则上来说,刘先生是无法要回彩礼的。 但由于刘先生与石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还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且石某与刘先生发小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所以彩礼是可以退还部分的。 有网友会认为:“女的婚内出轨,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然而这起事件并非石某婚内出轨,如果石某的确是刘先生发小的情人,那她只是婚前存在多段感情,这并不违法,也不会导致彩礼全额返还,毕竟石某婚后并做错事。 此外,如果刘先生认为石某和发现存在联合诈骗,要求退还全部的彩礼,他就必须得自行证明,否则很难要求退还全部的彩礼。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信息来源:藤县融媒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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