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将车子借给朋友开,朋友去世后,男子去取车,可朋友的债主却不让他把车开走

潘石诗谈社会 2025-07-17 19:44:42

河南,男子将车子借给朋友开,朋友去世后,男子去取车,可朋友的债主却不让他把车开走,说他朋友欠了他258000元,把车抵给他了。男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对方归还车辆,并赔偿占有期间损失20000元。可男子去取车,却发现自己的车没有一样能用的了,不堪入目,简直跟一辆报废车差不多,男子要求对方赔偿18000元修车费用,可对方的回答,让男子怒火中烧。

据7月17日,河南都市频道报道,刘先生说自己有一辆别克君威,朋友老李经常找他来借车使用,他也没有多想,把车借给了朋友开。

2022年9月下旬,老李突然去世,刘先生想着自己的车还在朋友那儿,就想把车开回来。

可当他到了地方,却遇到了一个大麻烦。

老李的另外一位朋友李某,说他借了20多万给老李,还有258000元没还清,老李把这辆车抵押给他了,说什么都不让刘先生把车给开走。

刘先生当时就懵了,这车明明是自己借给老李的,自己也没有去签过什么抵 押 合同,李某凭什么不让自己把车开走。

可李某态度坚决,说这车就是老李抵给他的,谁也不能开走。

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经过2年多的时间,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归还车辆,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2万元。

刘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2025年7月6日,双方约定交付车辆。

可等刘先生看到自己爱车的那一瞬间,他彻底傻了。

这哪是自己的爱车,要不是车牌号码还挂在那里,能证明这就是他的车,其他地方简直不堪入目,到处都是破破烂烂的。

车身布满大大小小的划痕、凹陷,内饰更是惨不忍睹,座椅塌陷,布满污渍,整辆车给人的感觉,跟一辆报废车没什么区别。

刘先生质问李某,自己的车子怎么成这样了,李某却说他平时就是用这辆车拉狗拉菜的。

刘先生心疼的不行,把车开去修理厂检查,维修单开出来后,维修费用高达18429元。

他觉得这笔费用应该由李某来承担,这车是李某给自己霍霍成这样的,李某不就是想着不是自己的东西一点都不心疼,往死里糟 蹋。

他联系李某,说自己的车子维修要18000多,李某得给自己出这个钱。

可李某一听,立马就拒绝了:我不会出的,我赔多少钱了,我又给你拿了2万。

在他看来,老李欠着他20多万,这车是对方放在自己这里做抵 押,给自己开的,自己也有损失。

刘先生听了更生气了,他说:“说白了,现在人死了,我也不想去说他那些事儿了。他欠我三四十万,也欠你钱,但你拿我的车就是不对。你要是拿他的车,我一点意见都没有。

还有,我们之前见过面,你也有我的电话,他把车交给你的时候,你有没有问过我这个车主的意见?你有没有给我打过一个电话?这件事我根本就不知道。”

李先生却满不在乎地说:“我也不用给你打电话,这车再放到我这里,我还能接着开。他没去世的时候,天天开着这个车,还说这车他还着贷款呢,这是他自己跟我讲的。”

刘先生听了,忍不住反问对方,为何不找我这个车主核实这个情况呢?

李某却说自己没有必要跟车主去核实。

刘先生说自己2022年12月份来要车的时候,车的外观是没有磕碰的,但是现在光车外面的磕碰需要钣金的地方就有7、8处,这是李某使用期间弄成这样的,李某应该负责。

可李某却说:反正你叫我再给你拿18000元,一块八也没有。

见对方态度强硬,刘先生无奈表示,自己会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刘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将车辆借给朋友老李使用,老李并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车辆,更不能用他人财物抵押自身债务,老李处分刘先生车辆的抵 押行为无效。

李某未经刘先生同意,以其朋友欠他钱为由,私自扣留车辆,没有合法依据,属于非法占有。

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刘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车辆。

另外,对方在使用期间,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对方说已经赔偿了2万元给刘先生,这2万元是对方占有期间赔偿给刘先生的损失,跟车辆被损坏,需要赔偿的维修费用不是一个概念。

刘先生可再次起诉对方,要求李某赔偿非法占有期间,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以及贬值损失。

信源:河南都市频道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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