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称挤地铁时,身体隔着包碰触到女性身体,没有摸、没动,连手也是举起来的,结果对方不愿意了报警,自己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个月。 最近广州地铁上的一个案子,让不少天天挤地铁上班的人都有点发怵,一个叫周瑜的男子,在早晚高峰的地铁里,说是隔着背包碰到了女性,结果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了一年六个月。 这事儿一出来,网上立马炸开了锅,大伙儿都在讨论,挤地铁时不小心碰一下,怎么就成犯罪了? 其实这案子的争议点,核心就是“无意触碰”和“故意猥亵”到底怎么分,周瑜自己一直喊冤,说当时手是举着的,根本没动过,也没摸没碰。 但法院觉得他是“趁人多拥挤,用生殖器顶蹭被害人臀部”,可问题是,地铁监控没拍到他有啥“咸猪手”动作,身上也没查出任何生物痕迹,连裤子都干净得很。 就凭着被害人说自己被冒犯了,这刑就判下来了? 很多人觉得这证据有点太单薄了,咱们都知道,“孤证不立”是打官司的基本规矩,尤其是刑事案件,更得证据确凿才行。 现在就凭一方说被碰了,没监控、没人证、没物证,就把人送进监狱,换谁心里都不踏实。 而且法律里本来有梯度的,轻微的猥亵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几天,严重的才用刑法判刑,这案子直接跳过轻的用重的,不少人都觉得有点过头了。 这事儿吵到最后,其实是两种权益在碰撞,女性当然希望在公共场合更安全,对性骚扰零容忍,这没毛病。 但普通男性也怕啊,怕自己在人挤人的地铁里不小心碰一下,就被安上“猥亵”的帽子。 就像有人说的,要是连隔着包的偶然接触都算犯罪,那早晚高峰的地铁车厢里,岂不是人人都带着“犯罪预备役”的标签?法律这杆秤得端平,不能为了保护一方,就冤枉另一方。 再说说当事人周瑜这边的情况,他一审的时候,法律援助律师说他妥妥无罪,结果法院没听。 二审时律师建议他认罪求轻判,他不愿意,最后连律师都没了,就这么着,他坐了一年半的牢,这一年半里天天喊冤,之前在微博上说没人理,最近才有了热度。 更让人在意的是,警方抓他的时候,居然没及时检查他的裤子,后来法院说,就算裤子上没痕迹,也不能证明他没做过,可反过来想,没痕迹难道不也说明可能真没做过吗? 现在大伙儿最关心的,还是以后挤地铁该怎么办,有人说地铁该多装摄像头,万一有纠纷能查清楚。 也有人说法律得把“情节严重”说明白,比如碰了几次、用啥动作碰的、造成啥后果了,这样大家心里才有数。 法官判案的时候,也得多想想地铁有多挤这个现实情况,不能光听一方怎么说。 说到底,这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公共场合的触碰边界必须明确。法律是用来保护大家的,不是让人天天提心吊胆的。 真正的坏人当然要严惩,但也不能让无辜的人因为一次无意的碰撞就毁了生活。 希望这事儿能推动相关的规定更完善,让挤地铁上班的人能安心点,不用再担心“碰一下就犯法”了,毕竟,谁也不想在通勤路上,还得时刻提防着变成“犯罪嫌疑人”。
广州,男子称挤地铁时,身体隔着包碰触到女性身体,没有摸、没动,连手也是举起来的,
大秋侃侃事儿
2025-07-17 19: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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