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发现妻子与陌生男子在酒店幽会,火冒三丈。他自知一人势单力薄,叫上姨夫

洋仔说法 2025-07-16 15:27:24

湖北,一男子发现妻子与陌生男子在酒店幽会,火冒三丈。他自知一人势单力薄,叫上姨夫和小姨“助阵”。三人冲上楼,正好撞见情夫。姨夫当即揪住其衣领,情夫拼命挣扎,双方激烈争吵扭打。冲突仅仅持续了约5分钟,意外发生了,情绪激动的姨夫突然倒地抽搐。男子及小姨竟无视倒地的姨夫,依然死拽着情夫不放!遗憾的是,警察和医生赶到时,姨夫已因心脏骤停身亡。事后,情夫和酒店出于同情各赔了1万。但姨夫家觉得远远不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26万,法院这样判决。   据潇湘晨报报道,赵某婚后发现妻子有些问题,跟踪后,发现妻子与陌生男子李某(化名)疑似在酒店约会。   赵某自感力量不足,电话联系其姨夫和小姨前来协助“捉 奸”。   赵某、姨夫、小姨三人抵达酒店并上楼,恰遇李某从房间走出。三人随即上前控制李某,期间姨夫揪住了李某衣领。李某对此进行了挣扎反抗,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和肢体冲突。   冲突持续约5分钟后,赵某的姨夫因情绪激动突然倒地,并出现抽搐症状。   在姨夫倒地后,赵某和小姨并未立即查看其状况或施救,而是继续纠缠李某。   李某在被纠缠中设法报警。警方到场后,发现姨夫情况危急,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呼叫120急救。   遗憾的是,医护人员抵达后确认姨夫已无生命体征,经诊断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事件发生后,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李某和涉事酒店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各自自愿向赵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作为抚慰金。   但是,赵某及其家属认为上述2万元抚慰金远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将李某及酒店方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人民币。   赵某及其家属主张:   (1)李某与赵某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是事件的起因。   (2)李某在被“捉 奸”时的挣扎反抗行为,直接是导致姨夫情绪激动、诱发心脏骤停的直接原因。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3)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公共区域的冲突,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失。   (4)李某及酒店支付的2万元抚慰金数额过低,远不能弥补家属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精神痛苦等损失,故依法索赔26万元。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李某的反抗行为与姨夫猝死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不仅要考虑过错、侵权行为及损害,还要求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有相当性因果关系。   姨夫是在揪住李某衣领、双方争吵冲突的过程中,出现心脏骤停。李某的挣扎反抗,确实是引发和加剧现场紧张对立氛围的直接原因之一。没有他的反抗,冲突可能不会如此激烈。   但这并不是唯一和主要原因。姨夫死亡是心脏骤停,这通常与个人潜在的心脏疾病或身体状况高度相关。姨夫自身的基础健康状况是悲剧发生的内在关键因素。   而李某面对的是赵某、姨夫、小姨三人的围堵和控制。他的挣扎反抗,是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可能面临人身威胁时的本能反应和自卫行为。   法律通常允许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进行必要的防卫。很难认定李某的反抗行为本身具有伤害姨夫健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李某在当时混乱紧张的局面下,无法预见到自己的反抗行为会导致一个揪住他衣领的人突发心脏疾病死亡。心脏病发作是高度个体化且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   因此,李某的反抗行为与姨夫的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姨夫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导致死亡的主导和根本原因,李某的反抗行为更多是一个诱因或条件,而其反抗本身在当时情境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是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危险的发生,保护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是一起突发的、由住客私人感情纠纷引发的冲突。冲突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客房走廊区域,而非酒店大堂等完全开放的公共区域。   从赵某等人上楼遇到李某,到发生冲突、姨夫倒地,时间非常短,约5分钟。这种私人间的、爆发性的肢体冲突和争吵,事前难以预测,事中难以迅速发现并有效干预。   本案中,冲突最终由李某报警、警方处理,酒店后续也参与了派出所调解并支付了抚慰金,说明其事后态度是配合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酒店在事发区域的安保监控和人员巡逻存在明显疏漏,或者冲突持续了相当长时间而酒店毫无作为,否则很难认定酒店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谁主张谁举证,赵某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酒店有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姨夫的死亡与李某无关,驳回全部诉请。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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