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带1米74的儿子逛超市,下最后几级台阶时,儿子好动一跃,头顶“哐当”撞上横梁,当场撞破头部,血流不断,缝了5针,花了近1000元。男子认为横梁那么低还没警示,超市得赔。超市硬气回怼,你自己跳的,怪谁?我们不赔。记者发现,横梁高约2米1,撞了之后才贴出“小心碰头,别乱跳”的提示。网友追问:谁该为这次事故买单? 据法治视讯7月13日报道,2025年6月27日晚,一名父亲携14岁儿子前往三江超市海曙区徐家漕店购物。 两人行至地下一层生鲜区前的最后三级台阶时,身高约1.74米的男孩从台阶跃下,头顶撞到楼梯上方的横梁,当场头部流血。 超市服务员随即提供冰袋止血并协助送医,男孩头部缝合5针,医疗费支出近千元,后续伤情稳定。 事后记者调查发现,涉事楼梯存在上下两道横梁,较高横梁距地面净高约2.2米,较低处约2.1米。 事发时横梁处未张贴警示标识,超市在事故后新增“当心碰头,请勿跳跃”提示语。 记者曾尝试让超市提供监控视频,但超市拒绝提供监控视频,值班主管未回应采访请求。 对此,有网友说,这还能怪超市?1米74的大小伙子了,又不是三岁小孩!楼梯上蹦跶啥?自己作的怪横梁?横梁2米1多高,正常走路谁撞得到?超市又不是游乐场!家长自己没管好孩子,怎么能要赔偿?这要赔了,以后肯定起到不好的效应。 有网友说,话也不能这么说!那地方是楼梯尽头,人下来有个惯性,稍微步子大点或者没注意就可能碰头,特别是高个子。超市要是真觉得一点隐患没有,为啥事后急贴‘小心碰头’的牌子?这不就是心虚,承认之前安全提示没到位吗?家长要点医药费补偿,不过分! 事实上,这起案件的核心矛盾点非常明确,14岁少年在超市楼梯跳跃撞伤,损失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要厘清两个问题。 一是,超市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的,将被认定存在过错。 事发地点横梁净高约2.1-2.2米,在楼梯区域有其特殊性,楼梯是动态通行区域,顾客上下楼梯时存在步伐加快、甚至跳跃的可能性。在连接台阶与平地的最后几步,存在一个视线和动作转换的“临界点”。超市未充分预见到在这个特定位置,顾客如果动作稍大,就存在碰撞风险。 而事故发生后超市才加贴了警示标语。这强有力地说明,超市自身在事发前也认为该处存在潜在碰撞风险,且通过加贴标语是简单有效的预防措施。事发前没有警示,意味着超市未能主动、积极地通过最简便的方式来提示顾客注意这个潜在危险点。这构成了管理上的明显疏漏。 超市服务员在出现事故时,提供冰袋、协助送医,体现了人道关怀和应急处置,但这属于损害发生后的补救,不能替代事前的预防义务。 因此,超市可能因为未粘贴警示标语,可能会认定超市未能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是,14岁儿子的跳跃行为及家长的监护是否构成主要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4岁少年,身高1.74米,已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和身高的少年,对于“在楼梯上跳跃可能失去平衡或撞到上方物体”应具备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跳跃行为本身显著增加了摔倒或碰撞的风险,这是普通人都能理解的常识。 少年的跳跃行为是导致其头部与横梁发生碰撞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如果他选择正常行走下楼梯,以他的身高,撞到2.1米横梁的可能性极低。 因此,14岁少年自身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主因。 少年的父亲当时就在孩子身边,其作为监护人,有责任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对于14岁好动男孩在楼梯上做出跳跃这种明显带有风险的动作,父亲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这种未能即时阻止危险行为的情况,反映出家长在现场存在监护上疏忽。虽然14岁孩子有一定自主性,但在这种特定环境和行为下,监护人的及时干预仍是必要的。 父亲的监护过错,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次要因素。 因此,14岁少年自身主动的、具有危险性的跳跃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构成主要过错。父亲在现场未能有效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存在监护失职,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在本案中,超市即便要承担责任,也可以据此抗辩减轻责任,最终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会太高。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浙江宁波,一男子带1米74的儿子逛超市,下最后几级台阶时,儿子好动一跃,头顶“哐
洋仔说法
2025-07-14 17: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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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3xxx31
怪地球引力不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