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拉顺风车时认识了一同乡女子,认识没多久,女子就管他借钱,还哥哥长

茂彦学法 2025-07-13 18:31:38

河南驻马店,男子拉顺风车时认识了一同乡女子,认识没多久,女子就管他借钱,还哥哥长哥哥短的,虽然不熟,但男子还是借了,可女子不仅不按时还钱,还不停继续借,男子不想再借了,女子竟嚣张表示:你要是不给我借,信不信你的钱全打水漂?我说到做到!男子只好继续借钱,可一分都没收回来。记者问他为什么这么帮女子?男子一句话让记者沉默了。 7月12号,都市报道发布,王先生老家在驻马店,平日里偶尔回老家的时候,会跑跑顺风车赚点外快。 去年,他拉了一位女子,这两人也就算是一面之缘,之后偶尔在微信上打个招呼聊两句,关系不算多亲近。 今年5月的一天,这女子突然给王先生发消息,说要借300块钱急用。 王先生心里琢磨着,300块也不算多,而且大家都是老乡,虽然和这女子不是特别熟,但人家既然开口了,能帮就帮一把吧。 于是,王先生就把钱借给了她。女子当时信誓旦旦地承诺,过两天就把钱还上。 到了还款的日子,王先生还等着女子能守信还钱,谁知,等来的却是女子还不了的消息。 女子说自己的银行卡出问题了,没办法按时还钱,让王先生再宽限几天。 王先生一听,都是老乡在外打拼不容易,谁还没个难处呢,就心软同意了,想着再帮她一回。 谁知道,这仅仅是噩梦的开始。 过了几天,女子又找他,说300块根本不够用,还得再借100,王先生就又借了。 后来,女子变本加厉,一会儿说自己没生活费了,连饭都快吃不上,一会儿又说工资还没发,手头实在紧张,一会儿又哭诉银行卡被冻结了,取不出钱来。 王先生这人善良又心软,每次听女子那“哥长哥短”地叫着,还一个劲儿地承诺会及时还钱,就一次次地妥协了。 而且每次借钱的时候,王先生都特意备注了“暂借”,想着留个证据。 这么一来二去,前前后后竟然借出去差不多3000块了。 最后,女子大概是觉得一直这么拖着也不是个事儿,就给王先生写了个借条,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7月5号还钱。 王先生看着借条,心里稍微踏实了点,觉得这钱总算是有个盼头了。 可到了7月11号,女子还是一点还钱的动静都没有。 王先生气不行,自己好心好意借钱给她,她不但不感恩,还一次次地耍赖。 他翻出和女子的聊天记录,有一次他不想再借了,结果女子发来语音,嚣张地说:你要是不借我这300块,你信不信你的钱全部打水漂?我既然有本事说这个事情,就有本事做到,不信咱俩走着瞧! 王先生听了,肺都要气炸了,本来是她借钱欠自己人情,现在倒好,她居然反过来威胁自己,还说什么不想还了,让王先生直接把她送进去。 王先生实在是没办法了,就报了警。 警察一查,发现这女子的身份证信息居然是假的,不过脸确实是她本人。 警察也试着联系这女子,可根本联系不上。王先生给她发微信,她也不回。 记者知道这件事后,也帮忙联系,但还是联系不上人,没办法介入帮忙协商。 王先生心里又委屈又无奈,他感叹道,难道我的善良就是她伤害我的理由吗?这么年轻的女娃,不好好找个正经工作,不想着怎么努力生活,却想着用这种方式来坑人! 那么,王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吗?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女子向王先生借款并写下借条,明确约定7月5日还钱,这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了还款期限。 到了还款日,女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然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王先生作为贷款人,有权依据此法条要求女子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即使女子之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子归还所欠的 3000 元借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王先生要回借款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诉求在法律框架内是合理且受保护的。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王先生与女子之间的借款行为构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王先生将钱借给女子,女子接受借款并承诺还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 虽然借条是后续补写的,但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的实质存在。该法条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借款人到期需返还借款。 女子未按借条约定的7月5日返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王先生可以凭借借款合同这一法律凭证,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女子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王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都市报道 202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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