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交警微发布:典型案例|安全“挤”不得车检“逾”不得】 2025年6月

悦澄聊社会 2025-06-30 19:52:23

【青海交警微发布:典型案例 | 安全“挤”不得 车检“逾”不得】 2025年6月14日,海北州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东关街进行日常巡逻工作时,查处李某驾驶号牌为青AZ****的轻型栏板货车存在驾驶机动车超员载客及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7人,超员2人。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超员载客及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及交通安全宣讲教育。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卖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青海公安交警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行车安全,切勿驾乘超员载客车辆。车辆年检可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车主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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