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17岁时,为了登记结婚,用一个假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婚姻登记。10年后,女子想解除这段婚姻,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法院却认为女子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该婚姻无效,不予立案。后来,女子再次登记结婚时,却被前夫以重婚罪告上法庭,民政局却认为女子两次婚姻登记均有效,拒绝撤销第一次的婚姻登记。 据观象视频6月26日报道,周女士因为婚姻问题,被公安机关认定重婚罪,她为此心力憔悴,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事情还得从17年前说起。2008年7月17日,时年17岁的周女士和男子蔡某在枣强县登记结婚。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才能登记结婚。 周女士因为未满20周岁,不符合法定婚姻登记,为了能顺利的登记结婚,她用了一个假的身份信息,把自己的年纪改成20周岁。 年少不懂事,不爱学习的周女士初中毕业就辍学了,这才早早步入婚姻的殿堂,不曾想,却给未来的人生埋下了不少隐患。 2018年,周女士想解除这段不成熟的婚姻,但蔡某却不同意,协议离婚肯定是走不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 周女士来到枣强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周女士当初是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当时他并不满20周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周女士当年的这段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枣强县人民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此案。 法院都说了这是无效的婚姻,周女士这下有了底气,来到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万万没想到,民政局不吃这一套,民政局工作人员认定,周女士和蔡某的婚姻登记有效,他们就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 一边不认可,一边认为这是合法夫妻,周女士也懵了,到底谁说的对呢? 为了保险起见,周女士又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没想到,这样的方式还是行不通,法院还是没有支持她,也没能成功离婚。 既然民事案件行不通,那就走行政诉讼,周女士又把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来判决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可谁知,这一次她又败诉了。 经过多次诉讼,周女士明确表达过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都没有得到支持,法院就是很肯定的告诉她,之前的这段婚姻无效,周女士属于未婚状态。 2019年,周女士找到了真爱,和王先生在故城县登记结婚。 本以为有法院的再三肯定,她这段婚姻也没什么问题,不料,2025年,前夫蔡某直接以重婚罪提起控诉。 公安机关直接对周女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周女士继续找枣强县民政局,希望能撤销她之前和蔡某的这段婚姻。 但民政局始终认为,周女士的婚姻登记都有效,拒绝撤销第一次的婚姻登记,必须协议离婚才可以。 一边是法院认定婚姻无效,一边是民政局咬定婚姻有效,还不给撤销。周女士既要应对故城县公安机关的重婚罪指控,还要为撤销枣强县婚姻登记而奔走,她实在是太累了。 周女士非常无奈,她饱受了当年的错误行为的折磨,现在后悔不已,只能求助记者。 她委屈的告诉记者,都知道当年的这个婚姻登记有问题,但都不改,只能反复折腾。 17年前这桩不成熟的婚姻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周女士首次登记时仅17岁,使用虚假身份规避年龄限制,符合婚姻无效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若无效情形在起诉时已消失,则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宣告。 周女士2018年起诉离婚时已27岁,年龄瑕疵已消失,根据司法解释,未达婚龄的无效婚姻可因年龄瑕疵消失而转为有效。 2008年周女士未满20岁且虚构身份,婚姻自始无效。 但问题在于,法院2018年明确认定婚姻无效,而民政局坚持婚姻有效,导致效力认定冲突。 若第一次婚姻无效,则周女士2019年与王先生再婚时属于未婚,不成立重婚罪。 若第一次婚姻有效,则第二次婚姻涉嫌重婚。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观点,对于历史遗留的虚假登记婚姻,若当事人已通过诉讼等途径积极解除关系,但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重婚风险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的无效认定具有司法权威性,民政局拒绝撤销登记属于行政程序瑕疵。 周女士基于法院“未婚状态”的认定再婚,主观上无重婚故意,不符合重婚罪主观要件。 最后,周女士可以向民政部门上级机关申诉,要求依《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撤销错误登记。 还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对公安机关的重婚罪立案进行立案监督,要求撤销案件。 信源:观象视频—20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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