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七岁小男孩在超市与同学奔跑时,未留意前方情况的女店员因小男孩突然出现急刹阻挡,失去重心摔倒,导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男孩家长承担60%的责任,赔偿11万;超市承担30%的责任。 然而,男孩家长认为判罚过重,决定上诉。网友们对此判决也争议不断,这起事件究竟孰是孰非,引发众人热议。 据法制进行时6月12日报道,一位女子看到楼下的超市新开业,便带着七岁的儿子前去逛逛,看看有没有需要购买的东西。 到了超市后,母子俩正巧碰到孩子同学的家长也带着孩子前来购物。两个小朋友一见面,兴奋得不得了,像脱缰的小马驹般在超市里奔跑起来。 他们或许满心以为父母会给自己买很多好吃的,脸上洋溢着藏不住的喜悦。两位家长看着孩子们开心的模样,一时也不忍心阻止这份童真的快乐,只是时不时叮嘱:“慢一点,慢一点,别摔倒,也不要碰到别人。” 嘴上虽这么说着,心里却觉得孩子难得这么高兴,只要别太过分就好。 与此同时,一位年长的女店员正端着盆子在店内忙碌。新开业的超市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整理,她似乎是准备去擦拭货架、打扫卫生。 然而,她向前走时,注意力却一直集中在左边,没有留意前方的状况。而在女店员的右侧,两个货架间的通道里,小男孩正快速奔跑过来。 他先在通道尽头稍作停留,随后右转,朝着女店员正前方冲去。女店员由于一直盯着左边,丝毫没有察觉到小男孩奔来。 当她习惯性地往前迈步时,突然感觉前方有东西阻拦,下意识地把脚步变小。可身体因惯性仍向前倾,瞬间失去平衡,重重地摔倒在地。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愣住了,家长们心中“咯噔”一下,满是担忧与不安;而周围顾客也纷纷投来惊讶的目光。 经检查,女店员造成十级伤残。她认为自己在超市里受伤,小男孩的家人和超市都有责任,于是将二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自己18万。 最终,法院判决:小男孩在超市奔跑,是导致女店员摔伤的主要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60%的责任,需赔偿11万;超市没有设置安全提示,也未及时制止小男孩奔跑的行为,应承担30%的责任 。 然而,小男孩的家属对这一判决结果难以接受,觉得判罚太重。他们心中满是委屈与不解,认为:“自己孩子虽然在奔跑,但作为女店员,她也应该留意周围情况,提前提醒。” “而且小男孩并没有直接撞到女子,是因为她一直看向左边,没有认真走路,才导致意外发生。如果她正常看向前方,余光肯定能察觉到小男孩跑过来,提前做出预判,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了。” “这和她注意力不集中有很大的因果关系。再者,小男孩和女店员几乎没有身体接触,只是跑过去急刹转弯时,短暂挡住了女店员的路,她就失去了重心,怎么能让我们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呢?” 基于这些想法,家长决定上诉。 网友们看到此事的相关报道后,仅从视频画面来看,乍一看确实很难明白女店员是怎么摔倒的,甚至有人感觉她像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正是孩子突然冲过来急刹,女店员跟着急刹才失去重心。不少网友也觉得判罚过重,还替超市觉得冤枉:“刚开业请员工来工作,结果出了事就要赔偿一大笔钱,这生意以后还怎么做呀?” 大家对此事议论纷纷,各执一词,这起纠纷的最终走向也引发了众人的持续关注。 1、男孩家长为何要承担6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在这起事件中,七岁小男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超市奔跑的行为导致女店员摔倒受伤,其监护人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法院判定家长承担60%责任,是基于认定孩子的奔跑行为是事故的直接诱因,而家长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孩子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以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超市承担30%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及员工在店内的安全。超市未及时制止小男孩的奔跑行为,且店内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等,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女店员自身为何要承担10%责任? 在此次事件里,女店员行走时一直看向左边,没有留意前方路况,自身存在一定疏忽。尽管她是因小男孩奔跑急刹被阻挡而摔倒,但她自身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影响。 法院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判定她自行承担10%的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各方过错程度的综合考量 。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素材来源于法治进行时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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