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订了21000多的货,可次日还没装完车,对方就催着付款,男子没有多想,把货款全给付了,可木材运过来后,男子发现75%都是烂木头,一掰就碎,完全不能加工。他联系对方,可对方却说男子要的就是便宜的料子。男子找到对方厂里,对方的身份让人意想不到。 郭老板是云南人,在浙江已经生活了20多年,他在嘉兴做木 制品生意,主要加工托盘和包装箱。 为了拓展业务,郭老板以公司的名义在短视频平台开了账号,分享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日常。 2025年5月,有人通过简介信息联系郭老板,说他们有太仓木材,实惠便宜。 郭老板正好需要一批3米的木材,在浙江当地没找到合适的,一听对方手上有,便问了价格,对方给出的报价是1130元每立方,郭老板觉得价格不错,就打算过去看看。 5月27日,郭老板带着堂弟实地考察,对接人小李自称是厂里的老板。 郭老板和堂弟仔细查看了木材,觉得质量还可以,通过微信给小李转了2500元定金,当时双方并没有签合同。 小李在聊天中告诉郭老板,木材质量就是现场看到的那样。 郭老板还特意提醒小李,烂木头可不能掺在里面。 小李承诺,说刚刚看的木材硬度很好,那种用手一掰就断的才是烂木头,这批木材硬度没问题。 到了第二天,对方还没装完货,就一个劲地催郭老板付款,郭老板也没多想,直接把21763元货款付了。 可5月29日,当郭老板他们拿这批木材加工时,却傻眼了。 里面的木材75%都是朽木、烂木,用手轻轻一掰就成渣子了,而他们之前在本地买的木材,怎么敲都不会断。 郭老板联系了小李,说自己拆了2捆木材,有三分之一都用不上,希望小李到自己这边来看一下,把这些烂木材拉回去,换好的过来,还说小李这种行为就是欺诈消费者。 可小李却回复说自己骗他什么钱了,还说已经说过有损耗,货也是郭老板自己看的,找谁都没用,直接让郭老板去报警。 郭老板找到工厂,想当面跟小李沟通,结果工厂里的工人告诉他们,小李不是老板,只是厂里的叉车工,白天开叉车,晚上跟老板在视频上推广木材,老板姓陈。 郭老板又找了对方好几次,可始终没有协商出结果,他联系了记者,说了自己的遭遇。 郭老板目前的诉求是,要求对方假一赔三,赔偿自己来回的车费、损失费,还希望其他商家不要上当受骗了。 他总结了自己的经验教训,说定金可以交,但是必须货到付款,检查没有问题了再付款,还要跟人签好合同。 记者联系了陈老板,陈老板说自己只代工不卖货,不明白郭老板为何非要扯到自己这边。 郭老板解释说这批木材是从陈老板的厂里出来的,小李也是陈老板厂里的叉车工。 可陈老板却说自己只收取代工费,交易是郭老板和小李个人达成的,不是跟自己这边达成的。 记者询问小李是不是陈老板的员工? 陈老板却说小李不是自己的员工,还说从郭老板看货、到加工、到装车走全部有监控,有视频为证,没有换货。之前报警后,他们已经将视频交给了警方,现在不方便提供。 他还说木材价格不一,从800、900到2000不等,郭老板买的木材质量是不太好的,如果要做托盘,需要买1700左右的。 小李也否认自己是陈老板的员工,说自己是单干。 他说自己从郭老板看货到装车,都有视频可以证实,自己没有去换货,都是一整包看,郭老板又没整包拆开看。还说郭老板要的又不是精品料,要的就是便宜料。 郭老板却反问他:你把烂木头用罩子罩起来,我怎么知道呢?为什么周围都是好木头,中间就是烂木头。 可小李坚持认为:这些木材都已经加工好,无法退货。 郭老板很是失望,他表示自己绝对不会拿这批木材加工做成产品,这样会损害到别人的利益,他宁愿把这批木材放在那里当柴火做饭。 另外,之前他已经报案,暂时没有结果,但是后续也会考虑用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郭老板和小李达成买卖合意后,小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硬度较好的木头给郭老板。 如果小李明知木材大部分是朽木、烂木,却故意隐瞒真相,以次充好,诱导郭老板购买,这就构成了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小李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郭老板可以要求对方退还21000多的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目前双方的说法是不一致的,郭老板认为小李以次充好,欺诈了自己,可小李却认为郭老板要的就是便宜料,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都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跟他人做生意,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一定要签订合同,把条款白纸黑字的写下来。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年6月12日
浙江杭州,一男子跑网约车,公司承诺400-600一天,每月到手起码7000。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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