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小陈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她意外发现,父亲生前持续向一女子转账,总额高达129.7多万元。小陈得知真相,如五雷轰顶!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子返还全部钱款。女子辩称:26万是陈先生赠与自己买房、买车的钱。其他转账,是自己陪伴陈先生的报酬和工资,不应返还。法院判决女子返还全部转账钱款后,小陈却当庭做出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举动。
6月9日,红星新闻报道,陈先生是单身,和黄某认识并交往,两人发展成不正常男女关系。
陈先生在黄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她转账129多万。
陈先生去世后,女儿小陈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父亲转账的所有钱款。
而小陈却当庭做出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举动。
陈先生和妻子婚后生下女儿小陈,期间夫妻感情渐渐冷漠,二人在2007年离婚。
此后陈先生一直单身,两年后偶然认识了黄某,两人竟然一见钟情。
如果黄某也是单身,双方一见倾心,两情相悦,应该成就一段不错的爱情佳话。
但黄某是有家庭、有丈夫的人,两人如果做朋友谁也管不着。
但两人的交往,却超越了道德伦理的底线,成为令人不齿的婚外不正常关系。
而这种关系,不但背弃了人伦道德,也为法律不容忍!
自2020年,至2024年5月陈先生去世前,他通过银行或微信,共向黄某转账129.7万多元。
这事本来是发生在陈先生和黄某之间的事,两人觉得只要你情我愿,没人管得着,也没人知道。
但他们忘了,有句话说的是:人在做天在看!
这不报应来了!陈先生去世后,女儿小陈办理了父亲的后事。
事后,整理父亲的遗物时,意外发现父亲一直在给一个姓黄的女人转账。
转账的总钱数,让小陈无比震惊:竟然高达129万多元!
小陈调查后得知,黄某直到现在仍然是有丈夫有家庭的。
小陈认为,黄某并没离婚,却一直和单身父亲交往,并收受了父亲高达100多万的钱款。
她的行为,有违道德和法律。
随后,小陈将黄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她返还父亲转账的全部钱款共129.7万元。
法庭上,黄某辩称:陈先生的转账,是给她的工作报酬。
自打她和陈先生确认婚外关系后,陈先生就让她辞去了工作,专心的陪伴、照顾他的日常起居。
之后3年多的时间,他们一直共同生活,由她照顾陈先生的日常起居。
平时,自己还要陪他参加各种活动,和朋友组局游玩。
实际上,自己是兼职了陈先生的司机,外出时给他开车。
而且,陈先生居家、谈生意、吃喝穿戴,都是自己照顾的,相当于是他的保姆。
实际她和陈先生是情侣关系,陈先生的转账,是为了感谢她付出而给她的报酬。
其中的26万,是陈先生赠与她买房买车的钱,也是自己应得的回报。
再说,这几年他和陈先生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些转账是双方的共同花销。
这些钱,都是自己应该应份得到的,凭啥退回去?
黄某的辩解,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意思是自己确实陪伴了陈先生好几年的时间。
如果没点贪图,谁会蠢到这样做?
按说,如果黄某是单身,可以以情侣的身份收受赠与。
但黄某和陈先生在一起的这几年,一直是在婚姻续存期间,也就是说,她并非单身。
而陈先生明知黄某是有夫之妇,为维持两人不正常关系,多次给她转账,这种赠与行为,同样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某称已和丈夫分居多年,但至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陈先生给黄某的转账属于赠与,但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公序良俗。
虽然陈先生的转账是赠与行为,但他是为了维护婚外关系的目的赠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陈先生转账给黄某的购房及购车款,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认为,黄某与陈先生交往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黄某与陈先生的交往,属婚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不被承认,也是无效行为。
因此,对黄某提出和陈先生共同生活支出,也不予认可。
黄某应向小陈返还陈先生的全部转账钱款。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小陈却当庭提出:黄某帮父亲开车、照顾他的生活是有这个可能的。
她自愿在返还的钱中,拿出20万,作为劳务报酬,和双方的共同支出,以及黄某为父亲买东西的费用。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向小陈某返还109.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有人拍手称快,有人瑟瑟发抖。
案例警示:做人还是要规规矩矩,不要走歪门邪道。
拥有的钱财都是注定了的,该你的跑不了,不该你的,就是得到了也得吐出来。
信源:红星新闻2025-6-9
岁月无情
厉害,白被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