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5年6月9日潮新闻报道,广西南宁,韦先生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咬着牙承

汐鹿生社会 2025-06-10 10:23:21

据2025年6月9日潮新闻报道,广西南宁,韦先生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咬着牙承包了整整280亩地种西瓜。从决定种瓜的那一刻起,他就把自己当成了一个不知疲倦的战士,全身心地投入到了这片瓜地里。

每天天还没亮,当大多数人都还在睡梦中时,韦先生就已经扛着那把磨得发亮的锄头,踩着露水来到了瓜地。

他弯着腰,仔细地给每一株西瓜苗除草,那专注的神情,仿佛在雕琢一件珍贵的艺术品。施肥的时候,他小心翼翼地控制着肥料的用量,生怕多施一点就会伤了瓜苗。

在韦先生的悉心照料下,西瓜苗一天天茁壮成长,藤蔓上挂满了一个个圆滚滚、绿油油的小西瓜。

韦先生想着,等这些西瓜成熟了,卖个好价钱,就能给家里添置一台新冰箱,让老婆孩子也能过上好日子。

终于,丰收的季节到了。那一个个西瓜在阳光的照耀下,显得格外诱人。韦先生站在瓜地里,望着满地的西瓜,心里乐开了花。他仿佛已经看到了钞票在向他招手,看到了家人脸上幸福的笑容。

然而,命运却在这个时候跟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那天,韦先生正在瓜棚里休息,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一阵嘈杂的声音。

他赶紧从瓜棚里跑了出来,可眼前的景象让他惊呆了:一群村民开着车,像一群疯狂的野兽一样闯进了瓜地。他们有的拿着麻袋,有的抱着箩筐,看到西瓜就伸手去摘,根本不顾韦先生的阻拦。

“你们干什么?这是我的瓜,不能摘!”韦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声嘶力竭地大喊着,冲上前去想要阻止村民们。

可是,村民们根本不听他的,有的还对他推推搡搡,嘴里还骂骂咧咧地说:“不就是几个西瓜嘛,小气鬼!”

韦先生又气又急,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他看着自己辛苦种出来的西瓜被村民们一个个摘走,心疼得像刀割一样。

更让他痛心的是,村民们不仅摘瓜,还故意破坏他的梯子和水管。梯子被他们扔在地上,摔得七零八落;水管被踩得破破烂烂,水不停地往外流,很快就形成了一个个小水洼。

韦先生双手抱头,绝望地哭了起来。短短两天时间,他的瓜地就被洗劫一空,损失近2万元。

事后,村干部赶到了现场。村干部看着满地的狼藉,无奈地叹了口气,解释说:村民们以为这些瓜是免费的尾瓜,所以才来摘的。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村民们哄抢西瓜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村民们开着车闯进韦先生的瓜地,在韦先生明确阻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摘瓜,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和非法性。

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西瓜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的行为。

虽然村民们声称以为瓜是免费的尾瓜,但这种主观上的误解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在法律上,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村民们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在韦先生明确表示西瓜是自己的,不允许采摘的情况下,他们仍然继续抢夺,就足以说明他们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且,韦先生因村民们的哄抢行为损失近2万元,达到了抢夺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广西地区,一般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所以,村民们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夺罪。 如果村民们的行为被认定为抢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村民们中有累犯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来看,村民们破坏韦先生梯子和水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他们未经韦先生同意,故意损坏其财物,侵犯了韦先生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韦先生有权要求村民们赔偿梯子和水管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或者重新购置的费用。

如果村民们拒绝赔偿,韦先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村民们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村干部虽然解释村民们以为瓜是免费的尾瓜,但这并不能成为村民们免责的借口。

村干部作为基层的管理者,有责任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如果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如果村干部在知道村民有哄抢倾向时,没有及时制止和引导,那么在事件发生后,可能会被追究一定的管理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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