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女子将车辆送到汽修店做常规保养,汽修店老板将她的车开出去,发生了事故,直接将车辆撞到报废,女子要求老板赔偿38000元。可老板却认为自己开车出去只是为了试车,并且这场事故对方车全责,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他反过来提出的一个要求,让女子愤怒不已。 2025年5月28日,赵女士想起自己的爱车该去做常规保养了,就联系了自己的好友黄先生,让他帮忙把车子开到汽修店去。 黄先生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将车开到了一家汽修店里,放在店里进行维修保养。 可6月2日,黄先生突然接到汽修店老板打来的电话,对方说车子出了事故,让他们赶紧过去处理一下。 黄先生又把事情给赵女士说了,赵女士心里直犯嘀咕:自己的车明明在汽修店做保养,怎么会跑到路上去,还出了事故呢? 她顾不上多想,匆匆忙忙赶到事故现场,眼前的景象让她心疼不已。 自己那辆红色的爱车,两个安全气囊全都爆开了,保险杠也撞得不成样子,挡风玻璃也裂了。 因为车子已经超过10年车龄,这一撞,车辆几乎要撞报废了。 赵女士又气又急,找到汽修店老板,想弄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可汽修店的吴老板却说:交警已经认定对方车辆全责,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赵女士心里很委屈,她觉得就算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可这场事故是维修店人员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把车开出去才发生的,维修店老板也是有责任的,她要求对方赔偿38000元。 可吴老板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觉得不管这辆车新车的时候值多少钱,按照现在的市场行情,也就值20000元,并且是对方车辆全责,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凭什么让自己赔38000元? 关于开车上路,他解释,是因为赵女士说车辆有异响,他们需要试车检查,如果不开出去,怎么能试车? 另外,自己店里也没有洗车服务,还得将车开去洗车。 在他看来,这场交通事故故,虽然他们将车辆开了出去,但是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 对于车辆贬值的部分,吴老板表示,赵女士可以去找第三方鉴定机构,看看损失到底是多少。要是鉴定出来是他该承担的责任,他认;要是全责方的责任,那就该全责方赔。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更让赵女士气愤的是,事故发生后,吴老板既没有道歉,也没有说赔偿她的损失,甚至还要求她支付 2254 元的保养维修费。 赵女士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自己的车在汽修店出了这么大的事,他们不但不赔偿,还让自己付钱,哪有这样的道理? 跟汽修店沟通无果后,赵女士选择将此事曝光,想让大家来评评理。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赵女士委托朋友黄先生将车辆送到汽修店进行保养,汽修店有义务妥善保管好车辆,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受损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吴老板解释说:是赵女士让他们去试车的,但是在试车过程中,汽修店将车辆撞到报废,违反了汽修店负有的保管义务。 赵女士无需支付任何的维修费用,且有权要求汽修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汽修店人员将车辆开出去,进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汽修店来承担。 吴老板解释说,这场事故中,对方车辆全责,自己没有任何的责任。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失都应由事故全责方负责赔偿。 大家觉得,汽修店应该担责吗?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DV现场 2025年6月8日
广东广州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盗窃案,一对夫妻在租赁的房屋屋顶发现了两条奄奄一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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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54
车主的诉求是合理的
用户10xxx05
觉得车行就赔误工费和这几天相当于租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