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父母离婚,女儿由父亲抚养,后母亲欲认回女儿遭拒。母亲病危时,想见女儿最后一面,可女儿却以怀孕待产不便探望为由拒绝,并以相同理由拒绝参加母亲的葬礼。但之后女儿却要求分割母亲和继父共有的房产,继父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亡妻全部遗产,法院这样判了。 据长江云新闻6月6日报道,上海二中院公布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1981年,陈英和刘庆生相恋成婚,1983年,女儿刘芸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不尽的欢乐,可是好景不长,1989年,陈英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离了婚。 陈英不想离开女儿,可当时她连一份正式的工作都没有,根本就无力抚养女儿,无奈之下只好将年幼的女儿交由刘庆生抚养。 后经人介绍,陈英认识了田勇,1992年,两人登记结婚,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没有再要孩子,这让陈英更加想念女儿。 在陈英和田勇的共同努力下,家里的经济逐渐好转,从此,陈英便有了想认回女儿的念头,特别是2009年两人一起买下了一套房产后,陈英就更加迫不及待地想认回女儿了。 为此,陈英还特地叫来亲友,和自己一起试图说服女儿,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刘芸始终没有答应。 陈英非常失望,却又无可奈何,渐渐地,这就成了她的一块心病。 后来,陈英病危,她非常想见女儿最后一面,田勇看着心疼,为了了却妻子的心愿,他再次找到刘芸,好话说尽,希望刘芸能看在母女一场的份上去看看母亲,可刘芸却闭口不说话。 后来,还是刘芸丈夫出面拒绝了,说是妻子正怀孕待产,不便探望病入膏肓的母亲,并表示,就算陈英离世,刘芸也无法参加母亲的葬礼。 望着妻子期待的眼神,田勇的心都快碎了,他不明白刘芸为何会如此绝情?他努力安慰着妻子,虽然他知道自己的话是那样的苍白无力,但也只能看着妻子流着眼泪离开人世。 妻子走后,田勇本以为自己和继女不会再有任何交集,可是后来刘芸还是找上了门,要求分割母亲和继父共有的这套房产。 田勇怒了:“你连你母亲的最后一面都不愿意见,怎么还好意思分割我们共有的房产?” “我也想见母亲最后一面,可是我待产在家实在不方便,这房子的一半属于我母亲的遗产,我是她唯一的女儿,继承母亲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刘芸反驳道。 可在田勇看来,刘芸连母亲的最后一面都不愿意见,她的眼里根本就没有母亲,她无权继承她母亲的遗产。 田勇不甘心自己和妻子辛苦打拼买下的房产,最后却落入这个不孝女之手,于是他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妻子名下房屋产权的全部份额。 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涉案房屋是田勇和妻子陈英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产权分出为田勇所有,房屋的另一半产权则属于陈英的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由于陈英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她的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田勇和刘芸共同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田勇认为,妻子生前曾多次想认回女儿,但均遭刘芸拒绝,甚至妻子病危,刘芸都不愿见她最后一面,由此可以看出,刘芸根本就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所以,她无权继承她母亲的遗产。 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母亲病危,刘芸拒绝见她最后一面是因为她正待产,这也是情有可原的,更何况刘芸当庭也表示希望去祭奠母亲以寄哀思,再考虑到历史缘由、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定刘芸可分得陈英遗产份额的25%。 有网友觉得,这么绝情的女儿都能分得25%的遗产,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么,你觉得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长江云新闻-2025.6.6)
上海,父母离婚,女儿由父亲抚养,后母亲欲认回女儿遭拒。母亲病危时,想见女儿最后一
代码诗人
2025-06-07 12: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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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xxx92
女儿没有抚养义务,有赡养义务,但是怀孕确实是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