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周先生与妻子丁小姐,结婚不到三天,周先生得知妻子婚前曾与三个男人同居,最长的同居关系长达5年,周先生怒火中烧,将妻子丁小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退还50万元的彩礼,还有一辆价值25万元的小车。 现在有规定说婚前同居不算法律过错,但这事儿在现实里还是闹得挺大。 最近好多地方都接到类似的官司,法官判的时候主要看有没有故意隐瞒和彩礼是不是高得离谱。 有人觉得新规保护了隐私,也有人担心会纵容欺骗,这事儿你怎么看?
反正律师提醒了,财物往来最好留个凭证,转账别光写“结婚礼”这种虚头巴脑的话,具体用途标清楚最保险。 身边朋友结婚前为了彩礼闹僵的真不少,你们觉得婚前该不该把经济账摊开聊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