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分多次给女同事转了8万元,在被妻子偶然发现后,男子辩称这个8万元是女同事经常帮忙排解压力的报酬。女同事也明确表示,这只是同事间的互助行为,虽然没写借条但会还钱的。可男子的妻子并不相信,她一纸诉状将女同事告上了法院。
(来源:极目新闻)
据悉,赵女士在家里负责财政大权,每个月的收入都会汇总到她这边,然后根据夫妻二人各自的需求,给予相应的零花钱。
然而赵女士在一次查账时,发现家庭的账目不对,七七八八少算了十几万元,于是赵女士拿出自己的手机查账,发现没有问题,她又找来了丈夫张先生的手机查账。
结果在核对中,发现张先生与女同事田某存在多笔转账记录,多则几千少则几百,累计下来竟然有8万余元。
赵女士当时就怀疑丈夫出轨了,于是质问丈夫这些转账是怎么回事。
张先生解释称:这些钱大部分是因为业绩压力大,而田某多次帮忙完成业绩后,给她的提成报酬。其余的是借给田某的公婆治病的,她承诺过会慢慢偿还。
但赵女士根本不相信,她又查看了丈夫和田某的聊天记录,发现二人互动中表现得十分关心对方,而且还有很多亲密的表情包。
赵女士认为丈夫肯定是出轨了,一怒之下将田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8万元,并赔礼道歉。
田某在得知自己被告后,感到十分委屈,她坚称与张先生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二人在一个办公室,平时关系很不错,互相帮忙很正常。
这8万元中的一部分是张先生给的,还有一部分是向张先生借的,只不过没有借条。
现在因为赵女士起诉,搞得公司都认为自己行为不检点勾引张先生,但这根本是没有的事。
那赵女士起诉田某返还这8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张先生擅自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田某,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赵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先生虽然主张其中一部分是田某帮忙完成业绩,所以给她了部分提成,但这个提成不是公司给的,是张先生拿着自己的工资给的,这个性质就不一样了。
张先生就算要给提成,也应当告知赵女士,征得赵女士的同意才行。
其次,张先生与田某之间的暧昧聊天,已经超越了正常同事关系。
张先生和田某都是各自有家庭的人,双方虽然是同事,且在一个办公室,也应当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可是从二人的暧昧聊天记录来看,张先生和田某的行为不排除存在精神出轨。
对于出轨的认知,一般都停留在身体上的出轨,但是精神出轨同样也是出轨,同样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张先生以田某帮忙完成业绩而支付给她款项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田某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田某多次向张先生借的钱,那自然应当返还。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田某应当将8万元返还赵女士,并向赵女士赔礼道歉。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2xxx72
夫妻同心,其利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