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到豪车4s店试车,故意撞毁5辆豪车、一个展台,造成近80万元损失,只因他欠银行巨额多次被催债,又找不到工作,男子天真地以为制造如此大麻烦,4s店会被逼无奈雇佣他,让他用工资抵债,没想到,4s店果断报警,结果悲剧了。
4月19日潮新闻报道,南京一名男子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银行又不停催他还债,男子情急之下做出了一个决定,结果让自己后悔不已。
林先生欠了银行很多钱,最近银行时不时给他打电话催债,林先生很着急,自己没钱,借又借不到,更糟糕的是自己还在失业中。
他也明白,干坐着不挣钱,情况只会越来越差,他也想找工作,可是找了很长时间,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太辛苦的吧,他干不来,太轻松吧,工资太低,他看不上,经过打听,他知道在4s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听说卖掉一辆车就有不少的提成,而且这工作体面又干净,可是他进了几家4s店,人家不是招满了,就是他面试不上。
为了能进4s店工作,他绞尽脑汁,突然,一个想法在他脑海里出现: 如果他把4s店豪车撞坏了,自己又没钱赔,他们不就“被迫”让自己打工还债了吗?
如此一来,他就顺理成章成为4s店员工了。
有了想法后,林先生立马行动,他先是跑到奥迪4s店,假装自己是买主。
店员热情招待他,林先生走走看看,精挑细选一番后,最终选了一款挺贵的车子。
他跟店员说,那款车是他喜欢的类型,他想上车试试。
店员很快给他拿来钥匙,此时,林先生的心里已经有了主意,上车前他环顾四周,看准了最贵最豪华的车子。
上车后,林先生先是慢慢启动车子,一副很娴熟的样子,等4s店店员不注意后,他开始行动了,他一下子就加大油门,撞到旁边的一辆豪车。
店员一看,赶紧大叫让林先生停下,林先生听到后原地倒车,接着又一个不留神撞毁了身后的两辆豪车和一个展台。
4s店店员看到这情景,真是又气又无奈,他不会开车来试什么车啊,这不是来捣乱的吗?
林先生也很委屈,他装出一副无辜的表情,可怜巴巴的样子。
4s店店员只好报警处理,警察来了之后,认真做笔录,然后定损,给林先生回家等通知。
林先生见计谋得逞,他在心里暗暗窃喜,第 二天,他故伎重演,跑到奔驰4s店试车,他就不信,这家4s不录用他,另一家还不录用了不成?
不过,第 2天他只撞坏了两辆奔驰,奔驰4s店店员可不惯着他,当场报警处理。
林先生以为,警察来了之后,检查做完笔录后就放他走了,之后4s店报保险,他只管等着入职通知就万事大吉。
没想到,好巧不巧,第二天来处理这件事的警察竟然是前一天在奥迪4s店处理事故的那位民警。
民警一来,看到是林先生,他瞬间就有了思路,他觉得这个事情没那么简单,林先生有故意撞毁豪车的嫌疑。
之后,在民警的催问和开导下,林先生承认了自己的计谋。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林先生犯了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林先生得独自承担80万赔偿费。
《刑法》第275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先生在奥迪4S店和奔驰4S店一共故意撞毁5辆车和1个展台,造成近80万元的损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林先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车辆损坏,仍然故意而为之,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
所以,林先生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并赔偿两家4s店的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84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林先生的行为导致两家4S店的5辆车损坏,一个展台被撞毁,他需要对4S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因故意损坏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林先生犯了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
《刑法》第293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之一是,行为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林先生因欠银行巨款无力偿还,多次被催债且找不到工作,故意在奥迪和奔驰4S店试车时撞毁5辆豪车和一个展台,造成近80万元损失。
这种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寻衅滋事罪。
林先生以为自己聪明,轻轻松松就能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却不曾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将会为自己犯下的罪买单。
林先生的违法行为会被记录在案,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未来可能在贷款、就业等方面受到限制。
另外,他的这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财产,还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形象。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