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家中钥匙藏在消防栓后被邻居看见,于是邻居趁其不在先后4次进入他家变卖家电,共计获利一千多元。男子得到消息赶到时,正好抓到邻居冒充房主卖他家的空调,男子报了警,最后悲剧了。
据齐鲁壹点4月19日报道,南京的陈先生于某小区有一套房子,因还有其他住处,这套房子很久没有住了。
2024年8月19日中午,陈先生突然收到一个邻居给他发的信息,询问他是不是将房子租出去或者卖出去了。
陈先生大为惊奇,连忙说没有。邻居疑惑地表示,听到陈先生家里有搬家的声音,还以为陈先生将房子卖出去了呢。
陈先生感觉事有蹊跷,立即马不停蹄赶了过去,结果看见家里的门开着,一男子周某正在指挥着人拆卸空调。
陈先生大怒立即阻止,质问拆卸工为什么没有经过他的同意闯入他家,私自拆卸他的东西。
拆卸工非常惊讶,说自己就是房主叫来的,还问陈先生是谁,为什么阻拦他们干活。
双方一对账,事情也搞清楚了。原来,叫来这些人的正是周某,周某是陈先生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一次无意中看见陈先生将家的钥匙藏在消防栓后,于是就动了不该有的心思。
在此之前,周某曾先后三次潜入陈先生的家中,将他家的洗衣机、冰箱、电视等电器变卖,非法获利1000多元。
这次是周某第四次潜入陈先生家,庆幸的是其他邻居听到了动静,通知了陈先生,这才避免了损失扩大。
陈先生大为震怒,当即报了警,周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不久,周某被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
显然,周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1、盗窃罪的定义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认定盗窃罪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即未经财物所有人同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三是盗窃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具有特定的情节。
需要重点注意的第三条,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和具有特定情节。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但各省市也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治安情况等条件,在上述数额中做出一些调整,例如江苏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
盗窃罪中的特定情节,指的是多次盗窃(两年内实施了3次以上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些特定情节均没有数额限制。
本案中,周某先后四次潜入陈先生家中变卖家电,已经满足了上述条件中的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的条件。
另外,周某多次变卖陈先生的家电,虽然获利金额只有1000多元,但这些家电的市场价值应当达到了2000元以上,从盗窃金额上来看,周某也构成了盗窃罪。
因此,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潜入陈先生家中变卖其家电,非法获利一千多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2、过来收购拆卸空调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拆卸空调的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眼看他们事先是否知情。
如果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周某欺骗,误以为周某是房屋的主人,那么他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在收购拆卸过程中,他们知道了周某并非房屋主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购空调,那么这些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判断收购拆卸空调的人是否明知时,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物品的特征等因素。
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易过程存在可疑之处,而收购拆卸空调的人未进行合理的审查和询问,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最终,法院判周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都是一个小区的业主,东窗事发是早晚的事,为了贪点小财触犯法律,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