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对一女子产生好感,为了抱得美人归,主动借女子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随后,还出手阔绰的送女子名牌包、首饰、护肤品等,共计11万元。女子看穿男子的心思,主动提出归还借款和礼物,却被男子拒绝了,为了让女子不要有压力,向女子出具了一份自愿赠与无须返还的协议。没想到,男子的诚意自始至终都未打动女子,闹个竹篮打水一场空。他后悔了,一纸诉状,将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21万,以及利息。法院这样判了。 据《齐鲁壹点》,4月17日报道,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只是生意场上相识的伙伴。 在业务往来中,张先生渐渐对李女士暗生情愫,展开热情的追求,希望有朝一日能俘获芳心。 2021年,张先生听闻李女士在生意上遭遇了困境,他毫不犹豫、慷慨解囊,借给李女士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那时的李女士,没有察觉到张先生对自己藏着别样的心思,单纯地以为这不过是朋友之间的互相扶持、仗义相助。 可随着时间推移,张先生后续的举动,让李女士再也无法装作视而不见。 为了赢得李女士的芳心,张先生出手极为阔绰,送了一个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还有近万元的精美首饰,以及各类高档护肤品等,这些礼物林林总总加起来价值11万余元。 然而,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张先生的单向奔赴,并未打动李女士。 对于感情的事,李女士确实慢半拍,但对张先生的猛烈追求,逐渐猜出了对方的心意。 李女士明白,既然自己对张先生没有别的想法,就不能继续装作不知道,白白消耗人家的热情和真心。 于是,主动向张先生提出,愿意归还那10万元借款,以及将张先生赠送的礼物一并返还。 但张先生并未放弃,认为好事多磨,自己还有机会,相信总有一天能打动李女士。 张先生怕李女士压力,在2022年4月,李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协议》。 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自今日起,我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之前的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 李女士便放宽了心,不再提及此事。 然而,感情的事从来都不是等价交换。 尽管张先生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感情,李女士最终还是没有接受他的追求。 在求爱无果后,张先生的态度却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试图向李女士要回借款与先后赠与的贵重礼品。 李女士没想到张先生会来这一出,看清了张先生的真面目,认为那些都是张先生自愿赠与的,拒绝归还。 张先生多次讨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对于此事,网友给出不同看法,有人说李女士一开始要还,张先生明确表示不要,自己还写了赠与协议,追不到了,又往回要,装大方沟女后不成,反告对方,搂爆了。 还有人说:虽然张先生说不用返还,但李女士没想和人家在一起,不想接受人家的追求,就不要拿人家的钱财,只能说明李女士人品有问题,本质就是拜金贪财之人。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张先生就可以要回21万元。 张先生先是借给李女士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随后,又赠与包包、首饰等贵重物品,加上一起21万元。 如果这21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那么,张先生就可以要求李女士返还。 但本案中,张先生是以追求李女士为目的的赠与,且是张先生自愿赠与,因此,张先生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张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李女士在知道张先生的心意后,明确提出过返还10万借款,和赠送的礼物,但被张先生拒绝了,还白纸黑字的签署了一份协议,其协议内容明确表示,是自愿赠与,无任何经济纠纷。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份协议是在张先生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并无诱骗等其他情形,因此,这份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协议》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后作出,因此,张先生依法无权撤销赠与。 最后,法院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信源——齐鲁壹点-2025-4-17。 #春日生活打卡季#
湖南长沙,男子对一女子产生好感,为了抱得美人归,主动借女子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4-18 1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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