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没活稀泥!浙江金华,男子在路上遇到醉酒的同村村民,结果被村民拦住,质问男子为什么举报他,并导致其坐牢?男子矢口否认,可对方不依不饶,依旧反复询问,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期间,男子双手用力推了一下对方,结果对方失去平衡脑袋着地,当场就失去了意识。男子随即对其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医院抢救2天后死亡。事后,男子被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数年前某日,下班归途中的曹某在村道上偶遇同村村民戴某。彼时,戴某已显醉态,加之曾有服刑经历,曹某心生避意,欲速速离去。
不料,戴某竟上前拦住曹某,质问其当年为何举报自己,致其入狱。曹某矢口否认,戴某却纠缠不休,二人因此争执起来。曹某怒不可遏,欲掌掴戴某,却被其闪避。情急之下,曹某双手猛推戴某。
未料,戴某因醉酒站立不稳,被推倒在地,头部着地,瞬间昏迷。曹某见状,立即施救,其他村民则拨打120。曹某返回家中取钱,随救护车前往医院。
然而,戴某经两天抢救仍不幸离世。
事后,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辩称:
其一,事发时戴某醉酒,主动挑衅,自身有过错;
其二,事发后他积极施救,垫付医疗费,有自首情节;
其三,推搡戴某乃情急之举,主观上并无伤害意图,亦未预见后果。
因此,曹某认为应认定为过失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指行为人无杀人故意,因过失致人死亡。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应预见其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导致他人死亡。
前者指行为人应预见却未预见致人死亡;后者指行为人虽预见可能致人死亡,却轻信能避免。
本案焦点在于,曹某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系过失,但对造成身体伤害系故意,即明知行为可能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仍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既无伤害故意,更无杀人故意,对危害后果持否定态度。
具体到本案,曹某供述及证人证词均证明,他与戴某争吵时,仅推搡一次,无其他身体接触。据此不能认定曹某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且曹某事后积极施救,表明其对被害人倒地不起完全出乎意料,死亡结果违背其意愿。因此,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查明,曹某有积极施救行为、自首情节,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此,你又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