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寺庙方丈突遭车祸离世,留下528万元存款。方丈出家前在尘世留有儿子,如今

小强爱社会 2025-04-09 14:03:07

云南,一寺庙方丈突遭车祸离世,留下528万元存款。方丈出家前在尘世留有儿子,如今儿子得知方丈留有遗产,于是要求继承。可寺庙方却称,方丈平时吃穿喝都是用的寺庙的,其存款也大多来自寺庙的拨款与香客的随礼,这应该属于寺庙的财产,并非遗产。儿子不服,将寺庙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方丈的遗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某在几十年前因看破了红尘琐事,所以打算遁入空门。此后,李某便抛下了妻儿,独自前往一座寺庙出家当了和尚。

也许是李某的确有慧根,寺庙原方丈见李某一心参佛,且信念坚定,便将其指定为自己的接班人。

之后,李某开始学着处理寺庙内的大小事务,没想到他都能安排得井井有条,这让众僧对李某也佩服无比。

经过李某多年的努力,在原方丈退休后,他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新一任的方丈,而且众僧对他能担任方丈一职也极为认可。

期间,小李也来找过李某,二人互相了解了近况后,便各自离去。在李某看来,尘世间的事已经与他没有多少关系了,一心向佛才是他的道。

然而在一次出差途中,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车祸,李某受伤严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庙里给李某办了专属佛门的丧事仪式。

在办完丧事后,寺庙的一位僧人意外发现李某的银行账户里竟有528万元的存款,于是进行了上报、讨论。而这个消息不知怎地,竟然传到了李某的儿子小李那。

小李在得知父亲有528万元的存款后,说不心动那是假的,即便当年李某抛弃了妻儿,但父子间的血缘关系仍在,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因此,小李再次来到寺庙,打算拿回父亲的这笔巨额遗产,却遭到了寺庙方的拒绝。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便把寺庙方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归还这528万元遗产。

小李认为:

1、李某当年虽然出家做了和尚,但从法律上来讲,自己仍是李某的儿子,这份血缘关系是无法斩断的。自己作为李某的儿子,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符合继承李某遗产的条件。

2、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综上,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儿子小李继承。

但寺庙方却认为:

李某出家多年,其生活中的一切开销均来自于寺庙的供养,而他作为方丈,其存款皆是为了寺庙的发展而储存,其中大部分是香客的捐赠等。而香客的捐赠也是为了寺庙发展,并非是赠与李某个人。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因此,李某的这528万元存款,应当继续用于寺庙的发展,继续用于佛门事务。

其实小李和寺庙方说的均有一定的道理。

李某虽然遁入空门做了和尚,但血缘关系是无法斩断的,他与小李之间仍存在血缘关系。

既然现在确定了李某未能留下遗嘱,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法定继承来处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小李的确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

现在最大的争议点就是,李某的这528万元存款,是否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的这528万元存款并非都是他的个人财产。

由于李某一心打理寺庙,对个人的财务管理没有做好,导致财产出现了混同。而这528万元中,有部分来自于李某担任方丈期间寺庙的拨款和香客的捐赠。

按照寺庙的说法,香客的捐赠目的是为了寺庙的建设发展,并非是为了给李某个人。

对于这一说法,法院予以认可。

至于寺庙的拨款,是用于寺庙的日常运营、修缮佛像、举办佛事活动等。李某作为方丈,其有权调度这些钱的使用,但不能将这些钱占为己有。

此外,李某出家多年,寺庙对其扶养较多,且为李某修行提供了诸多支持和帮助。而小李和李某之间虽然是父子关系,但少有往来。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结合了各方面因素以及相应的证据,决定将李某遗留下来的528万元存款平均分配,即寺庙和小李各自分得264万元。

最后,李某当了这么多年方丈,存款仅有528万元,而且一半还不是自己的财产,的确算是比较清廉的方丈了,看来他的确是一心向佛的。

对于本案的结果,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注:图片仅作为配图使用,并非特意指某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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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找骆驼的祥子

找骆驼的祥子

2
2025-04-09 21:11

看完之后,只能对此事件和作者的观点顺路:卧槽

小强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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