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男子花500万买了套房,交房时把他吓了一跳,打开窗户放眼望去,楼下有密密麻麻几百座坟,有30多户业主“开窗见坟”,最近的楼离坟地才30米,墓碑有的是2024年立的,还摆着祭品。男子气的不轻,买房时置业顾问明明告诉他,交房前坟墓会全部迁走,还发布了“迁坟公告”,这不是忽悠人吗?而开发商的说法,让男子彻底傻了眼,结局更是让他火冒三丈。
3月31号,北京日报接到了某小区多为业主打来的求助电话,说他们倾其所有,举全家之力买了房,最后无法安居乐业,却与墓为邻。
其中有个男子,花了500万在小区买了套房,这笔钱,是动用了全家3代的钱袋子买的。
当然,买房时男子知道小区旁边就是墓地,但置业顾问信誓旦旦的告诉他,这个墓地在交房前保证迁走,而且“迁坟公告”都发布了。
男子听了心里犯隔应,不打算买,但置业顾问告诉他,北京是六朝古都,黄土下面哪里不埋人呀,如果计较这些,就没法买房了,几乎所有的楼盘下面都是墓场。
再说了,墓地都是风水宝地,小区旁边有坟墓,说明风水好。
没想到,男子竟然被置业顾问的巧言令色给说服了,豪掷500万就把房子买了,反正收房前坟就迁走了。
可万万没想到,交房在即,男子却惊讶的发现,他家开窗见坟,坟场不但没迁走,有的墓碑还是2024年新立的。
跟他有同样遭遇的,有30多户,都是开窗见坟,其他住户,也能看到,但略有遮挡。
而且,最近的一栋楼,离墓地才30米之遥,想想都觉得瘆得慌。
男子一打开窗,本想把美丽的风景尽收眼底,没想到却是墓碑林立,这让他无法接受。
他找到开发商,质问置业顾问承诺交房前墓地迁走,为啥言而无信?
但开发商的解释,让男子和所有业主气血上涌。
开发商说,迁坟公告确有其事,但业主们理解错了,迁坟说的是把小区里的散坟,统一迁到小区外这处集中埋葬点。
原来,开发商为了建设征地的需要,买了这个村子的土地,得保证村民安葬的需求。
所以,开发商腾出一块地方,把小区里的散坟迁出来,以后村民会陆续把逝者安葬在这里。
小区里坟墓外迁已经2021年完成了,也就是说,这处坟场就在这里了,这些业主要永远与坟为邻了。
开发商一口咬定,他们没有唆使置业顾问误导业主,是业主理解错了,一传十十传百,大家都这么说置业顾问也认为是这样了。
所有的业主愤怒了,他们认为开发商在信口开河,不接受这个说法。
但开发商给出的解决办法,更是让大家义愤填膺。
开发商说在坟场外盖高墙,遮挡业主的目光。
这简直是自欺欺人,小区是高层,坟场高墙再高,能高过小区的楼层吗?业主们都不接受这个解决办法,事情陷入僵局。
有人觉得,活人可比死人可怕多了。得干多少亏心事儿才会怕坟地。就问一句,怎么?你死了不埋,扬了吗?人家国外买的房子院子里有坟头,后来的房主也会一直保留着。
这有什么?海南昌江的坟墓都在自家后院,与祖先一起生活,会得庇佑的,为什么非说临近墓地,说,与先人比邻而居多好。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置业顾问明确承诺“交房前坟墓会全部迁走”,并出示“迁坟公告”作为佐证,导致业主误认为墓地将被彻底移除。
但实际开发商的“迁坟公告”仅指将散坟集中迁移至小区外特定区域,而非完全迁离。
如果业主能证明置业顾问存在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如没说明“迁坟”实为“集中迁至小区外”,则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业主可主张撤销购房合同,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墓地作为与居住环境密切相关的重大不利因素,直接影响购房决策。
开发商没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小区外规划永久性集中墓地”,通过置业顾问误导性承诺,如“迁走坟墓”,属于隐瞒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违反真实、全面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置业顾问关于“迁坟”的承诺,虽没写入合同,但承诺“交房前迁走”,且对购房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业主因承诺才购房,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具体允诺”标准,应视为合同条款。
开发商没履行该承诺,构成违约。业主可要求解除合同或主张违约金,通常为已付房款的10%-30%。
信源:澎湃新闻202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