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回家却怎么都打不开家门,丈夫的舅舅、舅妈鸠占鹊巢,赖在她们家不走了,两位老人说:女子丈夫跟他们借了款没还,有60多万没有还清。可女子丈夫却否认双方存在借款一事,他说舅舅家的儿子跟自己做生意,结果亏了,自己在外地,赶不回来。女子要求舅舅舅妈从自己家搬走,可两位老人的态度让她彻底傻眼。
2025年3月28日,程女士带着记者来到自家门口,可输入密码和指纹后,门却怎么都打不开,有人从里面给反锁了。
程女士表示自己丈夫汪先生去了新疆工作,没有在家,呆在自己家房子里的,是丈夫的舅舅舅妈。
前两天两位老人突然来了自己家,她以为老人就是过来玩玩。
可没想到,两位老人却鸠占鹊巢,住着不走了,还把她们母子三人锁在外面,她只能带着孩子去住酒店。
一番折腾后,屋内的人听到动静,终于开了门,开门的人正是汪先生的舅娘沈婆婆。
沈婆婆告诉记者,外甥跟他们借了款,光她自己的就是41万,加上家里其他人的,一共是60多万。
可程女士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双方没有借款,不是舅妈想说多少就是多少的,要用证据说话,而不是舅妈说了算。
记者说想看看双方的借条,可沈婆婆却说双方都是亲戚,并没有那么多讲究,当初没有写借条,但是有银行流水。
程女士给自己丈夫拨去电话,汪先生表示:当初自己和舅舅舅妈家的儿子谭先生一起做生意,大家都投了资,只是投资失败,大家都亏了钱,没有借款一说。
为了这件事情,老表谭先生还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还款,可法院却认为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谭先生给汪先生的款项,可以在合伙清算事务中一并解决。
合伙做生意,本就有赚有亏,不能赚钱了就是合伙,亏本了就是借款。可没想到,对方败诉后,竟然把2位老人送到了自己家里。
程女士很是无奈,要求两位老人从自己家离开,可两位老人说什么都不肯走了,自己只能带着俩孩子去住酒店,有家难回。
而谭先生一直没有出面,记者给谭先生打电话,始终没人接。
程女士越想越委屈,无奈之下,掏出手机报了警。
因为当事双方汪先生和谭先生都没有到现场,民警和社区有些难办。
民警提出让程女士的丈夫汪先生尽快从新疆回重庆,给双方做一次调解。
有朋友说,亲兄弟还得明算账,亲戚之间,合伙做生意,一定要把合同条约写清楚,写明白,把各种事项约定进去。
也有人说老人这样入住别人家,干扰别人的正常生活,已经违法了,如果是借款问题,去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汪先生和谭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汪先生无需还款。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沈婆婆主张汪先生欠了自己家的钱,那么应当拿出相应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可法院审理后,认定汪先生和谭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2、汪先生和谭先生属于合伙做生意,双方需要共担风险。
《民法典》第972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汪先生和谭先生一起出资做生意,双方之间共同出资和经营、并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
在合伙做生意的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并不属于借款,对资金有争议的,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约定来进行处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两人生意失败后,谭先生已经向法院起诉了,双方在清算事务中就资金问题算清楚即可。
3、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谭先生的父母赖在程女士家不走的行为,是不合适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沈婆婆夫妻不能仗着自己年纪大了,程女士拿他们没有办法,就赖在别人家里不走,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合伙做生意,需要自负盈亏,共担风险,不能说赔了就是给对方的借款,赚了就是合伙。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