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右R]2019年2月20日12时30分,徐某因声嘶、空空样咳嗽、憋喘3天,入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给予应用抗生素头孢呋辛钠、激素地 塞 米 松等药物治疗,效果差,憋喘持续加重,于16时50分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麻 醉科紧急行经口明视气管插管,气管插管内吸出粘脓性分泌物,球囊辅助呼吸,改善供氧,但经紧急抢救无效,徐某死亡。
[拳头R]通过对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徐某系急性喉炎[搜索高亮]、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感染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可怜R]后续,徐某父母以“A医院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严重贻误治疗时机,导致徐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死亡”为由,向法 院提起 诉讼,要求A医院赔偿。
[打卡R]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因果关系。
(关于治疗、病情观察及处置。医院在对患儿氧疗方面存在不足。在患儿呼吸困难进行性加重的紧急干预上缺乏果断,以致相应处置措施迟滞,因此医院存在过错;关于病历记载,审查送检病历医嘱,未见有关气管插管医嘱下达,其与前述病历记载存在不一致,请法庭对医院在患儿气管插管实施的事实方面,进一步审理确认。)
❗后经过审理,法 院认为,A医院对患儿在抢救过程中已实施了气管插管的抢救措施,医嘱与病历记载不符属于病历记载不规范问题,属院方的过错行为,鉴定中 心在进行因果关系原因力评定时,已综合考虑了患儿的病情、医疗机构诊疗技术水准以及医方过错等因素,对其作出的同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法 院予以采信,确定由A医院对徐某父母承担50o/o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30376.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