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通过出租车司机介绍,分别与14周岁、17周岁女孩发生关系并共计支付

重瓦下庆 2025-03-27 08:50:40

山东济南,男子通过出租车司机介绍,分别与14周岁、17周岁女孩发生关系并共计支付2800元嫖资。但事后男子邀约一人看电影并分别给二人开通了3500元、4000元额度的亲情卡,且还拿到了一人的借条。但公安机关认为,男子的行为系嫖娼并对其处12日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来源:山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3日,男子黄某到当地出差时,认识出租车男司机刘某。

后经刘某介绍,黄某在一家酒店与14周岁女孩韩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并为此扫码支付了1800元嫖资(1800元嫖资的收款账户为第三方)。

韩某离开时,与黃某互加了微信好友。

事后黄某曾邀约韩某一起到电影院看电影并借给了韩某800元,且还给韩某开了3500元额度的支付宝亲情卡,供其消费使用。

同年3月24日,黄某再次到当地出差时,又通过刘某介绍认识了17岁女孩亓某,并在另外一家酒店房间与亓某发生了关系。

按照事前约定,黄某应支付1000元嫖资。但为了不留下证据,黄某主动提出要添加亓某的微信为好友,并通过微信给其发送了红包200元,另外800元支付现金。

过了没多久,亓某以处理母亲交通事故为由,向黄某借钱。

虽然黄某同意,但其要求亓某出具一张借条。拿到借条后,黄某也给亓某开通了4000元额度的支付宝亲情卡。

黄某自认为,自己用现金交易,不会被发现。可4月29日,公安机关将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后,其1月份、3月份,分别与韩某、亓某实施的违法事实被民警发现。

但黄某认为,公安机关仅凭韩某、亓某的口供以及200元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就认定其实施了两次嫖娼行为且嫖资还是2800元,证据不足,不能据此对其行政处罚。

但黄某的辩解并没有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虽然黄某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并写明“以上告知我本人未做陈述,对所谓‘证据证实“不认可”。

但是,经过三次传唤后,7月16日,公安机关还是以实施了两次嫖娼违法行为为由,对黄某处12日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黄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并告上法庭。

黄某在法庭上辩称:

第一,其不认识刘某,其从来没有与刘某协商过介绍卖淫嫖娼一事。

第二,其是以恋爱为目的与韩某交往的,不然不会和韩某去看电影、给韩某开通亲情卡供韩某日常消费使用;其扫码支付1800元是为了获得韩某好感,为其还债。

第三,其与亓某之间是朋友关系,也曾对其展开追求,发200元红包是为了向亓某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没有给过现金。亓某给其出具了借条更能证明二人的关系。

第四,既然公安机关没有认定3500元、4000元亲情卡是嫖资,那么其与韩某、亓某就是朋友关系,并非不特定性关系人。

公安机关认为: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及违法行为人韩某、亓某的陈述,均指认黄某实施了两次嫖娼,且三人均能够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黄某。

因此,结合三人的陈述以及转账记录、开房记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实、程序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的意思很明确。即虽然黄某不承认,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违法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黄某、刘某、韩某、亓某等4人的笔录;刘某、韩某、亓某的共同指认、黄某的开房记录、资金交易记录以及黄某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黄某两次在两家酒店开房,是分别与韩某、亓某发生了关系并分别支付了1800、1000元嫖资。

其次,黄某辩称其凌晨开房分别约韩某、亓某到其房间是为了恋爱或者交谈,不符合常理,故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黄某称1800元嫖资是为韩某还款,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而且,黄某一时辩称200元红包是亓某的车费、一时又辩称是为了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前后陈述矛盾,故亦不予采信。

最后,至于黄某实施违法行为后,分别与韩某、亓某之后的交往和借款,并非本案审查的重点。

即黄某应当要为其事前分别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黄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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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77xxx78

用户77xxx78

3
2025-03-27 12:44

睡14岁的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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