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女子找了一个货车司机,将自己的货运送到40公里外的饭店,运费90元。可司机送货后,发现女子定位的位置不对,自己还要多跑15.4公里,就联系女子加点运费。可女子拒绝加钱,还说别的司机都是这么跑的。男子接下来的举动,让女子傻眼了,自己5000多的生鲜牛肉不见了,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可男子给出的说法,让人意外。
龚女士是做牛肉批发生意的,2025年3月12日,一个老客户要龚女士给自己送些牛肉、牛杂、牛骨头等食材,这些东西加起来一共是4978元。
她在货运平台下了单,一个叫曾师傅的货运司机接了单。龚女士下单的路程是40公里,平台给出的运费是90元。
曾师傅过来装运货物后就出发了,大约一个小时后,龚女士接到了曾师傅的电话,对方说已经到了龚女士定位的目的地,但是没有找到那家牛肉汤店。
龚女士把收货人的电话告诉给了曾师傅,之后曾师傅再次打来电话,说定位错了,让龚女士加点运费。
可龚女士却说,这个客户他们也而不是第一次送货,之前的司机都不加价的,怎么到了曾师傅这里就要加钱了。
曾师傅要求龚女士要么修改送货地址,要么加些运费,可龚女士却说让曾师傅自己看着办,她不管。
曾师傅很无奈,跟龚女士协商无果后,又联系收货人,可对方说这事跟他也没有关系,他也不管。
次日,餐馆给龚女士打来电话,说货没收到。龚女士联系曾师傅,这才得知货物被送到嘉兴去了。
3月13日上午,另一个货车司机,又拉着这车货给送到了龚女士的厂门口,龚女士表示自己反正要送货的,要求司机把货送到牛肉汤店去。
没想到司机给曾师傅打了一个电话,调头就开车走了。
龚女士彻底傻眼了:自己将近5000元的东西不知道拉去哪里了?并且这些牛肉是生鲜食品,这样折腾来折腾去,肯定有损失,她要求曾师傅赔偿自己的损失。
协商无果后,龚女士联系了媒体。
可曾师傅却说这件事情的过错并不在自己,而是龚女士自己定位错了地址,总共才40公里的路程,让他免费多送15.4公里,谁也不愿意。
他跟龚女士协商无果后,又反馈给了平台,可龚女士那边还是不肯处理。
他从晚上7点等到凌晨1点,实在困得不行,就把货物送到了嘉兴的一个冻库,然后回家睡觉了。
次日早上8点,自己联系其他师傅,把货物送还给龚女士,但龚女士拒收了,说肉臭了,说如果餐馆要,就给餐馆,不要的话,就让曾师傅再拉回去。
曾师傅一算,自己还得倒贴上千元,所以又让司机把牛肉送到了冻库,没丢,并且他已经报警处理了。
记者发现餐馆老板给出的地址是104国道西40米,但龚女士下单时只写了104国道西,少了40米这几个字,所以定位出来的地方和实际地址差了10多公里。
龚女士说,她复制出来的就是这个样子,她也不知道为什么。
记者有些不解,说确实差了10多公里,加点钱也是合理的。
龚女士又解释说:曾师傅没有具体说差了多少,只说位置不对。
可曾师傅却说,自己在电话里,已经明确跟龚女士说偏差了15.4公里,要加钱,可龚女士不同意,才闹到了这个地步。
1、曾师傅和龚女士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龚女士在平台下单,曾师傅接单,双方已经约定好了运输的路线和运费,曾师傅按照约定,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即可。
可因龚女士的疏忽,给错了目的地,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卸货。曾师傅要求加些运费,也在情理之中,可龚女士却没同意。
2、 双方因运费未沟通好,曾师傅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事发当晚,曾师傅从晚上7点等待次日凌晨1点,但是双方并未协商好,曾师傅可以暂时将货物扣下,但是需妥善保管。
3、承运人如果将货物损毁、或者丢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龚女士运送的是一批生鲜牛肉,容易变质腐烂,因运费纠纷,双方并未及时卸货。曾师傅将货物运走后,需要将货物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件事情中,曾师傅其实是做得比较到位的,发现地址错误后,跟龚女士联系,龚女士不予处理后,曾师傅又联系了平台和收货方,无果后,将货物送到冷库保存,并报警处理。
其实事情很小,就是几十块钱的运费,如果双方好好沟通,也不至于闹到这个地步。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