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60多岁大爷将自家羊群赶到山上后就回家干活,等大爷回来之后,发现自家的4只羊死在了邻居家的地头上。大爷认定是邻居故意放的毒,遂报警处理。岂料,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是大爷家的羊在啃食邻居的庄稼时,误食了尿素导致的,遂不予立案。大爷无法接受事实,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赔偿4000余元损失,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冯某60多岁,平时除了种庄稼之外,还饲养了70多只羊。因为冯某放羊的时候,疏于对羊群的管理,羊群经常啃食他人的庄稼。为此,很多村民对冯某心生不满。
数月前,冯某像往常一样,将羊群赶到山上之后,便回到家中准备干其他的农活。当初为防止羊群丢失,冯某在每一只羊的身上,均安装了“定位器”,所以冯某并不担心羊群会找不到。
岂料,等冯某干完活去找羊到时候,却在邻居家地头上,发现自己的4只羊死了。而现场,还有两袋开口的尿素。
冯某认为是邻居故意投毒报复,果断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进行调查,经过询问,开口的两袋肥料,是邻居准备给庄稼施肥用的。而羊之所以死亡,是在啃食庄稼的时候,误食了肥料导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邻居不具有犯罪行为,遂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可是冯某不能释怀,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赔偿4000余元损失。冯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冯某是否有权要求邻居进行赔偿,邻居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邻居将肥料放在自己家的地头上,准备对庄稼进行施肥,其行为并没有过错。且邻居也无法预测,冯某的羊会误食肥料导致死亡。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冯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羊群在没有人进行约束的时候,就有可能会到处乱跑。且至此之前,已经有村民提醒冯某,他家的羊存在啃食庄稼的行为,但是均没有引起冯某的足够重视,故冯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邻居在此案中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冯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