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已婚女子与男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结果因向对方借钱,被对方妻子发现。对方妻子耿耿于怀,先后带着对方及其3个姐姐跑到女子住所,对女子进行言语攻击并打砸送给女子的物品。谁料,不久后,女子竟投河自杀。女子丈夫等人难以释怀,认为女子是被对方夫妻及3个姐姐逼死的,将对方夫妻二人及对方的3个姐姐告上法庭,索要47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宁某与刘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而后育有2女。两人曾于2008年协议离婚,而后又于2014年复婚。 2023年8月,宁某与男同事张某结识,而后在当年9月发生不正当关系。 2024年2月,宁某投河自尽。 宁某投河自尽后,警方分别对张某及张某的妻子齐某和张某的3个姐姐进行了询问。 查明,宁某在与张某产生不正当关系后,因在外租房时向张某借1万元用于交纳房租,而后被张某的妻子齐某发现。 随后,张某的妻子齐某先后带着张某以及张某的3个姐姐找到宁某,要求宁某与张某断绝关系、还钱。 虽然宁某随后与张某断绝关系、还钱后,齐某仍耿耿于怀,多次带着张某及张某的3个姐姐找到宁某对宁某进行言语攻击,甚至和张某的其中2个姐姐打砸宁某住所处的部分物品。 虽然如此,警方并未将宁某死亡一事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但是,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宁某的丈夫等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宁某是被张某夫妻以及张某的3个姐姐逼死的,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妻以及张某的3个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夫妻以及张某的3个姐姐共同承担宁某自杀死亡3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47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宁某丈夫等人的控诉,张某夫妻以及张某的3个姐姐共同辩称: 第一、2023年12月份张某便与宁某彻底断了来往,断绝来往之后,宁某没有再和张某进行过联系,且在2024年1月份也搬离了其租赁的房屋回家居住。而宁某投河自尽的时间是2024年的2月初,是在与张某断绝来往近一个月后,因此无法证明宁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被告找宁某要求终止其与张某之间的婚外情关系不能导致其产生轻生自杀的念头。 其中,齐某在和宁某交谈的过程当中,始终以一种比较平和的心态与宁某交谈,在交谈过程中看不出宁某有任何寻死觅活的状态,在交谈中并没有采用任何暴力行为,其他被告也没有对宁某采取过暴力的行为。 至于去宁某出租房屋内所摔碎的东西均为被告自己的东西,而且在摔之前,被告齐某已告知宁某是自己的东西,宁某也承认是被告齐某的东西,被告没有摔宁某的任何东西,也从未要求过宁某进行赔偿。 第三、宁某丈夫长期以来一直对宁某实行家庭暴力,包括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长期酗酒,酒后就殴打宁某,并把宁某从家里赶走,并断绝了宁某的经济来源,以致宁某不得不到处找地方暂时居住。宁某在认识张某之前居无定所,陪女儿读书暂时居住房屋的租赁费也向张某所借。 另据宁某多次向张某陈述,宁某丈夫也多次采用非暴力方式在精神上对宁某进行折磨,比如多次在公开场合当着众人的面焚烧宁某的衣物、并诅咒宁某早些死亡等等……。 宁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丈夫的长期的家庭暴力,其丈夫的家暴行为使宁某没有任何生存下去的希望而导致的一种后果,应由其丈夫对宁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齐某发现宁某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先后带着张某以及张某3个姐姐前往宁某的住所找到宁某后,对宁某进行言语攻击,还和张某的2个姐姐打砸宁某住所的部分物品,而后宁某投河自尽等事实。 认为,张某与宁某在均有家庭的情形下不正当交往,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齐某以及张某的3个姐姐作为张某的家人知晓该情形后,找宁某解决此事的出发点在主观上存在合理性,但在交涉过程中应注意尺度。 综合全案证据,宁某自杀事件系一系列因素相互交织而致,张某、齐某及张某的3个姐姐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宁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压力,但宁某轻生的主要因素系因其不能正确面对人生而致,故对案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充分考量后,酌定张某、齐某及张某的3个姐姐共同偿付原告10万元。 需要指出,宁某自杀离世一事对当事各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困扰,希望当事各方理性直面本案,以达到化解矛盾、止纷息诉的目的,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轨迹。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齐某及张某的3个姐姐限期共同赔偿宁某丈夫等人10万元损失。 最终,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张某、齐某及张某的3个姐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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