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已婚男子离家出走,3年后,突发心梗死在一位异性的车上。因起初没有看清监控,

闻花听叶 2025-04-03 10:31:58

新疆,已婚男子离家出走,3年后,突发心梗死在一位异性的车上。因起初没有看清监控,男子家属误认为男子被对方拖出车外,遗弃在雪地20分钟,才死亡。而后在得知男子系因病死亡,且再次查看监控,发现男子去世前一直坐在对方的车上后,又以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陈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1女。 4年前,李某因与陈某感情不和大吵了一架,虽然没有离婚,但是离家出走,也不再与陈某联系。 随后,陈某得知李某与另一名女子袁某在一起,但不知道两人是否同居生活在一起。 转眼3年过去了,李某和袁某一起前往朋友处,因不舒服让朋友帮忙量量血压,结果结果显示高压170多,低压120多,心率70多。 李某的朋友见状当即让李某赶紧去医院看看,李某表示没事,自己家里的人血压都高。 随后,李某又给自己的另一名朋友打了个电话咨询情况,其另一名朋友也劝其去医院看看。 李某犹豫再三,最终决定前往医院看看,结果刚上了袁某的车,准备离开停车场时,突然晕倒、神志不清、呼之不应。 袁某慌了,连忙联系李某的朋友前来帮忙,并拨打了120。 可悲剧的是,十几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将李某拉走。6分钟后,李某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死亡。 事后,李某的家属陈某等人,因没有看清监控,误认为李某被袁某拖出车外,遗弃在雪地20分钟,才死亡。 得知李某系因急性突发心梗死亡,且再次查看监控后,发现李某去世前一直坐在袁某的车上后,又以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袁某承担李某死亡6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等共计54万余元损失。 李某的家属陈某等人认为袁某未尽到救助义务的具体理由是认为:袁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且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对李某的身体情况应该非常清楚。 事发当日,双方之间同车同行,也构成伙伴关系,伙伴关系的注意义务包括了适当的警告、救助、通知等义务,即当伙伴之间意识到具有危险的可能时,应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防止危险发生。当危险发生时,应伸出援手,进行实质性的救助。 事发地点仅800米处就有一家医院,现场驾车前往医院仅需4分钟,袁某在李某出现身体不适时,选择将车停在停车场不送医院急救,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护车的行为,浪费了心肌梗死宝贵的抢救时间,未尽到实质性的救助义务! 面对李某家属陈某等人的控诉,袁某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李某系因病死亡,与自己无关。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据此,判断普通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要审查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有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结合本案,首先,陈某等人并未举证证明袁某实施了任何侵权行为,陈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亦表明袁某并没有将李某拖拽至雪地中受冻的行为。当庭观看监控,也可看出李某与袁某是很平稳地走入停车场乘车,亦未发生激烈地争吵。 其次,李某的死亡系由于急性突发心梗,从医学常识上看心肌梗死属于患者自身原发性疾病,并非系袁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李某于事发当日21时06分左右突发心梗,袁某随即21时07分拨打120等待救援,且在等候的过程中,也在积极寻找朋友及路人帮忙,其已经尽自己最大可能挽救李某的生命。 若袁某自行开车送李某前往医院,不可控因素太多,且袁某并非专业的医护人员,只能等待救护车的到来,故对李某的死亡结果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综上,认为李某家属陈某等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陈某等人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家属陈某等人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即便袁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亲密关系或商业合作,亦不能推定袁某具备专业医学判断能力,或负有超出普通社会交往范畴的疾病预见义务。李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具有高度突发性及不可预见性,要求袁某对此类小概率事件提前预判,显然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李某家属陈某等人的诉求,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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