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修车时因为司机的不当操作,遭到车辆碾压死亡。事后,修车店老板赔偿男子家属80万元,由男子的哥哥全部接收。岂料,男子的哥哥仅给了男子的妻子20万,剩余的60万却不予支付。无奈,男子的妻子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哥哥返还60万元以及利息。可男子的哥哥却认为,弟弟与弟媳没有登记结婚,且弟弟生前的外债,都是自己给偿还的,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与司某同居并育有一个儿子,但是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
8年前,李某正在修车时,因为司机的不当操作,李某遭到了汽车的碾压当场死亡。事后,司某担心修理店欺负自己孤儿寡母,于是找来李某的哥哥帮忙协调。
在李某哥哥的协调之下,修理店赔偿了李某80万元,其中2万元为丧葬费。
岂料,李某的哥哥仅支付给司某20万元之后,剩余的60万却不给了。司某多次向哥哥讨要未果,只能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司某所依旧的,正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哥哥非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也非李某近亲属,其没有合法根据收取并占有赔偿款,构成不当得利。
故哥哥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可李某的哥哥却辩称:
第一,修理店赔偿的金额并非80万,而是70万,其中的30万由本人与司某共同保管,并非是占为己有。
第二,李某与司某虽然同居并生育一个孩子,但是司某并非是法定继承人。
第三,李某自幼年,一直都是哥哥养大,并操办的婚事等,对李某尽到了抚养义务。
第四,李某生前还有外债,均是李某的哥哥偿还。
综上,李某的哥哥有权得到部分李某的赔偿款。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的哥哥拿走李某的60万赔偿款,是否是不当得利。
《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生命权遭受侵害,作为李某的家属,李某的儿子有权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另查明,司某与李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有同居的事实,但是两人在法律上并非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故司某其与李某系同居关系而非近亲属关系,也未提供其为依法由受害人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相关证据,故其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李某的哥哥虽然是李某的近亲,但并非是李某孩子的权利人,无权保管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该归还。 经查,李某哥哥侵占的20万赔偿金构成不当得利,另李某哥哥与司某共同保管的30万,亦不具有法律依据。其中2万元用作丧葬,无需归还。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的哥哥归还50万赔偿款。
对此你怎么认为?
波澜不惊-我只是我
这里面有个误区。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抚养义务,所以哥哥说的抚养弟弟这条法律上就没有,结果就是付出是白白的。按照常理,没领结婚证却有小孩,之前讲事实婚姻,后来又去掉了,现在不知道到底怎么回事。所以赔偿款里面大部分是抚恤金,就他孩子一人获得。实际感觉对哥哥是很不公平的,还有风险在,正常人谁生孩子不结婚?最多算一个床搭子,有什么感情,全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