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女子在草莓大棚里浇水时,同村男子趁其不备,突然从后面将其抱住。女子挣扎

姜海楠聊社会 2025-03-22 20:42:33

云南曲靖,女子在草莓大棚里浇水时,同村男子趁其不备,突然从后面将其抱住。女子挣扎反抗期间,男子上下其手,对女子进行摸胸等不法行为。这一幕刚好被女子丈夫看到。丈夫气急对女子拳打脚踢,导致女子耳鼓膜创伤性破裂。事后,男子被行政拘留9天,而女子的丈夫也提出了离婚。女子伤心不已,认为是男子造成自己家庭破碎的,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2699元。可法院一审认为,女子与丈夫离婚,是他们的自由,与男子无关。女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与男子王某是同村村民,两人关系比较熟,经常开一些玩笑。

2023年6月30日,张某与丈夫陈某在自家草莓大棚里干湖,期间,陈某因为有事离开。

王某经过草莓大棚时,发现张某一个人,于是来到张某的身后,趁着张某不注意,将张某抱住。

张某发现王某后,连忙进行反抗。但是王某并没有松手,反而是趁机对张某进行摸胸。

岂料,在此过程中陈某返回,看到这一幕后怒火中烧,上去就对着张某拳打脚踢。张某感到不舒服,来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自己耳鼓膜创伤性破裂,在医院治疗4天后康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猥亵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查明,王某违背张某的意愿,其行为已经违法,遂对王某做出了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而陈某对此事依旧耿耿于怀,与张某提出了离婚。

张某伤心不已,认为这一切就是王某造成的,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3999元、交通费1200元、误工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36000元等共计42699元。

法院一审查明,张某受伤,是由于丈夫陈某殴打所致,期间,王某并没有对张某进行殴打。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陈某的感情破裂是王某导致的,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张某的诉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王某对自己的举动,客观上造成伤害并导致其家庭破裂,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第二,由于事发地点是在草莓大棚中,环境封闭,且张某当场被吓懵,任由王某拿捏,丈夫陈某做出不冷静的举动很正常。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回。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与丈夫离婚,是否与王某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因为王某对张某的行为,引发了陈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导两人闹离婚。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影响张某的婚姻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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