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将依法被村集体收回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本案中,林国成户早已于1992年举家迁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长重社区,其承包地依法应当被村集体收回。竹隐社区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林国成户的户口迁出后,承包地已被集体收回,该户亦未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已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见,林国成户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已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313号
最高法: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将依法被村集体收回 【
王培聊社会
2025-03-22 01: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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