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男子与妻子发生争吵后,情绪激动地拿起一把刀准备自残,妻子见状上前制止,结果刀刺进了妻子的胸口,导致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父母赔偿了妻子的父母7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但警方却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检察院认为是过失犯罪。那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男子管某因生意上的事感到十分烦躁,就在家里喝起了闷酒,妻子陈某见丈夫如此酗酒,担心丈夫的身体,就在一旁劝着。但是管某一点都听不进去,为此还与陈某吵了起来。
在争吵的过程中,管某突然冲向厨房,拿起一把水果刀就往自己手臂上划。陈某当时吓坏了,但她并未离去,而是冲上前要抢夺管某手中的刀。
可陈某的力气哪里有管某的大,在多次抢夺无果后,陈某整个身体就扑了上去,打算将管某扑倒在地压着他的手不让他自残。
然而就这一扑出事了,在管某被陈某扑倒在地后,陈某突然没了动静。管某由于刚才与陈某争夺刀,所以清醒了几分,在他发现陈某没了动静后,立即将陈某推开查看情况。
结果刚才手中的水果刀,直直地插进了陈某的胸口,这可把管某吓坏了,他哆哆嗦嗦地爬到了客厅,然后用颤抖地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4分钟后,医护人员来到了管某家中,并立即对陈某进行了抢救。可医护人员发现陈某胸口的刀插得特别深,于是对管某产生了怀疑,并当场报了警。
之后,管某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而陈某则被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陈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警方以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管某提起了公诉。
期间,管某的父母拿出70万元对陈某的父母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陈某父母的谅解。
在法庭上,管某的辩护人认为管某并非故意伤害,只能算是过失,因为管某持刀是为了自残,并不是要伤害陈某,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在争夺过程中不慎把刀刺入了陈某的胸口。
因此,管某的行为只能算是过失。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经查,管某与陈某的夫妻感情很好,平时虽然有过矛盾,但都是小矛盾。
结合管某手臂上的刀伤,以及管某在刺伤陈某后立即叫来了救护车,并在原地等待警方的到来的情形,足以说明管某不具有伤害陈某的故意。
按照管某所述,其是在与陈某争夺刀时不慎刺伤了陈某,这符合过失的条件。
(也许会有人说,管某想要减轻自己的刑责,所以才叫了救护车并等待警方的到来。但是检察院并没有证据证明管某存在故意伤害陈某的动机。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管某具有故意伤害陈某可能得情况下,应当按照疑罪从无或者其他证据的导向予以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了管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管某在实施犯罪后有自首行为,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了陈某父母的谅解。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管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最后,夫妻之间闹矛盾是常有的事,但这种矛盾不宜过久。夫妻双方应当要懂得相互理解和包容,要学会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受,通过平和、理性的沟通来解决问题。像管某这样一吵架就自残,绝对不可取。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