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男主管认识了另外两名男销售后,三人于是多次组织招募女子进行多人活动,

重瓦下庆 2025-03-21 08:04:30

上海,一公司男主管认识了另外两名男销售后,三人于是多次组织招募女子进行多人活动,前前后后组织了20多次,结果其中一人拍了视频拿出去炫耀,结果却栽了,最终三男子和另外多次参与的三名女子全部被处以了刑罚。

小伙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客服主管,因为需要联络国外公司,所以,李某便取得了上外网的便利,就这样,李某在外网上认识了男子张某和杨某,因为三人年龄相仿,加上是在某论坛相识,所以就有了一起“玩”的想法。

于是,三人就召集了女孩小李、小池和小孙,三名女孩都是95后,对于新鲜事情,有着莫大的好奇。

随后,李某便找了一个出租房,在房间里举办“3P”和“换妻”活动,前前后后,李某参加了26次,张某参加了17次,杨某参加了5次,而其余3名女孩,则分别参加了3次、5次、13次不等。

可能是出于炫耀,李某将参加了这么多次拍摄的视频发到了某论坛上炫耀,结果却被警方查获,随后,警方对李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也许是在李某手机上查获到了更多的线索,随后,在行政拘留期满后,李某被处以了刑事拘留,理由则是涉嫌聚众淫乱罪。

而其他参与者,则在接到了警方的电话后,陆陆续续到了派出所投案自首。

有人说,我算了算,这些女的参加了一共是21次,那个主管参加了26次,那五次就是这些女的没参加就是了?还是说有漏网之鱼?

也有人说,三次以下的没被处理,因为三次以下的不构成犯罪。

还有人说,这都是秘密的,又没有公开,危害性也不大,为什么构成犯罪,更何况是自愿的,又不是不愿意的。

显然,这六个人涉嫌的是聚众淫乱罪,这是一种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

所谓的“聚众”,是指在李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聚众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女性参加了21次,而李某参加了26次的原因了。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对于组织者,以及多次参加的,才会处以刑罚,而对参加少的,比如一两次的,其实就不属于多次,对此,即便有人参加了一两次,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不构成犯罪,不意味着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这类行为,也是明文规定的,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事发后,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因为六个人都认罪认罚,所以,对于组织者李某而言,被处以了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而对于其他人,则分别获刑有期徒刑2年到拘役2个月不等,同样都是缓刑。

这就意味着,六个人都是缓刑的情况下,是无需到监狱服刑的,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不得不说,现在的年轻人真的是会“玩”,不过再会玩,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避免因为触及到法律的底线,而走上违法的道路。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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