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男子车牌未录入门禁系统无法驶出,保安抬起栏杆,后车抢先一步驶离,男子紧随其后却被栏杆碰到,男子的母亲坐在入口处阻拦过往车辆讨说法,没想到被过路车卷入车底。法院判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赔钱,男子母亲不服,认为此事和物业脱不开关系,遂又起诉物业索赔,法院这样判。
事发当天,姜某开车带母亲杨某出门,因车牌没有录入门禁系统,道闸没有自行抬起,姜某于是下车去保安厅找保安开门。
道闸打开后,姜某还没来得及开车,后方一辆车抢在他前面开了出去,姜某没有在意,直接开着车跟在后面准备驶出,结果车子走到道闸下面时,道闸落下砸到了车前盖。
姜某将车子开到门口后,和其母亲杨某下车去保安亭讨说法,保安立即汇报了此事,随后物业领导过来和姜某二人协商此事。
协商期间,杨某丈夫得知此事,于是开着一辆小货车横着挡在小区门口,阻止小区业主通行。
经小区住户劝说,姜某将小货车挪开,杨某和其丈夫立即坐在道闸前面继续阻拦通行,随后姜某过去将母亲杨某拉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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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多大会,杨某和物业工作人员再次发生矛盾,于是她再次走回道闸前面坐下,不管物业怎么劝就是不起来。
正在双方协商期间,小区业主宋某开车回小区,不慎碰倒杨某并将她卷入车底,杨某立即发出惨叫,其丈夫和儿子蒋某,以及物业工作人员立即过去施救,并立即叫了救护车打了报警电话。
随后,交警做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车主宋某和杨某各承担50%的责任。
事后,杨某将宋某和保险公司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坐在道闸前面可能引发的后果,她不顾风险坐在入口处阻拦过往车辆是极其危险和不当的,也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失。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充分注意道路状况,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60%的责任。因宋某自愿承担杨某非医保报销药费5605.8元,故判保险公司赔偿256515元。
法院判决后,杨某还有89414.12元没有得到报销,杨某觉得自己太吃亏,而且此事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于是又将物业公司告了,要求他们赔偿剩余的89414.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认定,杨某和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各自承担50%责任,并没有认定物业在此事中存在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即便物业在此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物业也只是在无法找到第三责任人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宋某和保险公司已经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
综上,法院认为杨某的诉求既无相应事实,也无法律根据,依法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