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对城市街头车窗抛物、车辆抛洒不文明行为进行拍摄,然后举报到城管部门。按照城管部门颁布的奖励措施,男子可以获得26800元的奖励。没想到,城管部门以男子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只给了700元,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来源:湖南日报) 全某是广西柳州人,他在网上看到山西城管发布了《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说鼓励市民抓拍“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通告表示,举报信息经核实真实有效的,给予同一行为首位举报者100元奖励。 全某觉得这事可以干,有赚头,立即和朋友赶到运城进行拍摄,然后全城找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的不良行为。 全某把上述不良行为拍下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当地城管进行实名举报。 因全某有过拍摄经历,拍摄技术和设备很专业,所以捕捉到大量的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手机很难拍摄成功)。 这里说的大量,一共是268例车窗抛物。 按照当地城管部门发布的政策,应兑现奖励26800元(100元/例)。结果当地城管看到举报量很大,更改了活动规则,从不限数量,改变后为一年最多奖励1000元钱。 (改变规则后,举报的人数急剧下行) 全某想着自己是在城管改规则前进行的举报,城管部门应该按照之前的规则给他奖金。岂料,城管部门一共就给了700块钱。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按照法律规定,全某如果对城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不服,全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结果全某申请了,复议机关却说: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均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某作为职业举报人,其行为的本质是以投诉举报为手段,利用城市管理部门及复议机关的职权,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在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 法律怎么看待此事,职业举报人可以参与城管部门发布的有奖举报吗? 有关部门发布的举报有奖活动,在法律上属于悬赏公告。 《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在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他们的举报有奖活动后,只要举报市民,符合公告的条件,根据合同严守原则,有关部门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公告中限定了参与人员的范围,比如列明什么样的人属于“职业举报人”,职业举报人举报无效等,的确可以对职业举报人形成限制。 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并未限制职业举报人参与有奖举报。 其次,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有关部门发布有奖举报的“补充通告”,对举报奖励进行了限制,按照法律规定,补充通告之前,举报人完成的举报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兑付相应的奖励。 补充通告发布之后,因有关部门已经改变了前述公告内容,可以按照补充通告的奖励措施实施。 最后,据了解,全某遇到的事情并不是个例,之前有其他举报人把城管起诉到法院。 法院的判决,城管局应当核实处理当事人提交的视频举报材料,并责令城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一颗腰子没了?陕西,一女子考编入职国企,去体检时却发现自己的左肾丢失了。女子怀疑
【10评论】【6点赞】
用户96xxx98
好不要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