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广场遇害案:精神病患者行凶背后的法律与人性之困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2023年9月7日,江西抚州乐安县的一个普通夜晚,成为7岁女孩小美(化名)一家永恒的噩梦,一场突如其来的暴力事件,让这个家庭陷入无尽的悲痛,也引发了公众对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与司法公正的深刻讨论。 当晚8时许,小美与同伴在广场滑旱冰,欢声笑语中,谁也未料到危险正在逼近,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杨某某带着女儿来到广场,此前他已多次出现伤人冲动。 据后续调查,当天下午,他在接孩子放学时,因听到旁人提到“死”字便产生砍人念头,但因未追上对方而作罢,当晚,他再次因幻听“傻”“死”等词汇,情绪失控,将藏于腰间的菜刀挥向无辜的小美。 女孩被连砍多刀,当场身亡,行凶后,杨某某试图自杀未果,主动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经司法鉴定,杨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结论成为后续判决的关键依据。 2024年10月,案件一审在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2025年3月,法院宣布判决,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法院认为,杨某某在公共场合杀害幼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判处死刑,但因其作案时受精神疾病影响,且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故作出“死缓”判决。 这一结果引发受害者家属强烈不满,小美的父亲王先生表示,家属已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但他们对改判的可能性并不乐观,案发至今,家属仍无法走出阴影,甚至不敢回忆当晚的血腥场景。 精神病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根据我国《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若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即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杨某某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成为其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依据,此外,杨某某的“自首”行为也被法院视为从轻情节。 尽管他行凶后未逃离现场,并主动报警,但受害者家属认为,其自首动机可能包含畏罪成分,不应过度减轻刑罚。 案件暴露出的另一问题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缺失,杨某某自2019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后,曾多次住院治疗,医生明确要求其终身服药。 然而,案发前他擅自停药,导致病情复发,家属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是否存在盲区?这些问题均值得深思。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需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丧葬费等5万余元,其父亲已支付部分款项,然而,对于受害者家庭而言,再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弥补失去孩子的痛苦。 这起案件为全社会敲响警钟,一方面,需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监管,完善社区随访和强制医疗制度,防止患者因停药或失管危害社会。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或可进一步细化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并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同时,更充分回应受害者家庭的合理诉求。 小美的生命永远定格在7岁,而此案留下的法律与伦理难题,仍待我们持续探索答案。 对于这个悲痛的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说出你的想法! 信息来源:(金羊网2025-03-17江西女童被砍伤身亡,嫌犯患精神疾病一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不敢想象”公公酒后与儿媳吵架下体遭“捏爆”,儿媳和公公吵架,儿媳妇用手将公公的
【4评论】【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