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彩超估重检查,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西南李军 2025-03-14 17:33:27
[向右R]2020年11月9日17时,陈某因宫内孕38+3周第 二胎头位下腹阵痛1天LOA有产兆,到A医院处办理入院手续,于11月10日进行静点催产素阴 道试产,11月10日12:07,宫口开全,12:15以LOA位经阴 道分娩一男性活婴(旭旭),体重4575g,身长52cm。 [可怜R]生产过程中,因旭旭为巨大儿难产,肩难产阿氏评分7-9分,被诊断为新 生儿轻度窒息转儿科,后旭旭被诊断为右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产瘫)。 [爆炸R]此后,旭旭因康复治 疗支出巨额医药费,与A医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将A医院诉至法 院。 [打卡R]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一R]A医院对被鉴定人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旭旭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主要原因范围。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医院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A医院对孕妇陈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能通过超声检查进一步预测胎儿体重,产程中缺乏孕妇先露位置记载,产程中缺乏对孕妇肩难产处理措施的记载,对医院举证产程中的规范诊疗具有不利影响,表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新生儿旭旭的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助产工作不足发生助产损伤有关。) [二R]被鉴定人旭旭后续接受医学康复治疗,待其年龄达到学龄期(6~7岁)时再次评定。康复费用详见分析说明。 [三R]被鉴定人旭旭营养期限为24个月;其护理期限建议进行阶段性评价,待其年龄达到学龄期(6~7岁)时再次评定,护理人数为1人,请法庭结合年龄因素综合确定护理情况。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 院酌定A医院承担60o/o的责任比例。 [私信R]根据责任比例,一审法 院作出了判决。后续,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遂又发起上诉。 [拳头R]经过二审审理查明,A医院在陈某生产入院时未做彩超检查,而将陈某2020年11月2日某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作为“彩超”记录在病历中,并根据该彩超报告预估胎儿体重3200克,与旭旭出生时实际体重4575克,误差巨大。❗根据A医院二审庭审中对剖腹产指征陈述,可知该误差造成A医院未能认定陈某符合剖腹产指征,进而陈某未选择剖腹产的过错程度应相应减小。 [爆炸R]故法 院酌定A医院按照70o/o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旭旭1462676.26元;某保险公司赔偿旭旭500000元。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