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若存在多个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或通知,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依据“生效在先原则”认定合法性与效力。以下是具体处理规则及法律依据: 一、生效在先原则的核心规则 当存在多个解除行为时,以最先生效的解除表示为准,后续行为因劳动关系已解除而无效。具体表现为: 解除时间的认定:以解除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的时间为生效节点(如邮件发送成功、书面签收等),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 示例:劳动者通过微信发送被迫离职通知后,公司次日以EMS寄送违纪开除通知,法院仅审查微信通知的合法性,不审查后续开除理由。 解除理由的锁定:仲裁/法院仅审查首次生效解除行为中载明的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在诉讼中追加或变更理由。 案例:公司先以“旷工”解除合同,后补充“业绩不达标”理由,法院仅审查“旷工”是否成立,不采纳新增理由。 二、具体情形与处理方式 劳动者先提出解除:若劳动者通过微信、邮件等即时方式发送被迫离职通知,即使公司后续补发违纪通知,法院仅审查被迫离职的合法性。 例外:若劳动者先提交辞职信但未送达,公司抢先解除,则以公司解除行为为准。 用人单位先解除:公司口头辞退(有录音证据)后补发书面通知,法院仅依据口头辞退的理由及程序进行审查。 双方同时解除:比较双方解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优先认定先到达的一方。 示例:劳动者与公司同日分别发送解除通知,以邮戳或电子记录时间判定先后顺序。 三、实务中的建议 劳动者应对策略:优先选择即时生效的解除方式(如电子通知),避免因送达延迟被公司“抢解除”。 保留送达证据(如邮件回执、微信截图),明确解除时间与理由。
离职必知:生效在先原则
Mr法律
2025-03-13 17: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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