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对夫妻多次跨市去某超市买肉,收银员在结账时发现肉的重量和价格都不对,于是调取了超市监控。结果发现这对夫妻竟然将称好的肉与称好的蔬菜进行了调包,而且已经多次实施。警方介入后,这对夫妻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说大家都这么干的,要抓就一起抓了。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男子林某和妻子吴某一直生活在广州。在一次去中山游玩时,二人发现一家超市的商品种类繁多、价格还实惠,于是进去采购了一番。
在采购期间,林某夫妇看到有不少老头老太将称重的高价物品的标签给摘除,换成了低价商品的标签,然后骗过了收银员。
林某夫妇顿时来了灵感,他们也有样学样,将称重完的肉类标签给撕了,然后换成了蔬菜类的低价标签。而为了不被发现,二人每次都找了监控死角,或者直接在逛的过程中就把标签给换了。
事发当天,收银员小张在为林某夫妇结算肉类时,发现这肉很重,但价格却异常便宜。小张起了疑心,但见林某夫妇催得紧,只得先给二人结账,随后她偷偷将购物小票藏了起来。
在林某夫妇离开后,小张立即通知了经理,将自己的发现说了出来。经理立即去监控室看了下,结果还真发现了林某夫妇调包的行为。经理又往前翻了翻,发现林某夫妇已经多次实施这样的调包行为。
之后,经理报了警。警方对林某夫妇进行了传唤,林某夫妇虽然承认了事实,但却认为大家都是这么干的,所以要抓就把所有人都抓起来。
后经调查,林某夫妇在一个月内,在涉事超市内实施了7次调包行为,累计金额3500元。
那林某夫妇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有人认为,林某夫妇的行为属于诈骗,因为林某夫妇隐瞒了真相,使得超市的利益受损。
但也有人认为,林某夫妇的行为属于盗窃。
按照法律上的解释,诈骗与盗窃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在客观行为上是有所区别的。
诈骗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盗窃是未经允许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夫妇支付了低价商品的钱,却获得了高价的商品,该行为其实是一种窃取超市高价商品的行为。
因此,林某夫妇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的定义。
虽然林某夫妇所窃取的金额才3500元,一般来说应该予以治安处罚,但因为林某夫妇一个月内在该超市实施了7次盗窃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可按照犯罪处理。
因此,林某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法院考虑到林某在此次犯罪过程中打包比吴某多,所以在判刑时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