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福建福清,17岁女生在实习期间,深夜在酒吧喝的不省人事,被5

墨色山水情未了 2025-03-05 19:49:42

“防人之心不可无!”福建福清,17岁女生在实习期间,深夜在酒吧喝的不省人事,被5名不怀好意的男子盯上带回家中,而后为了躲避侵害,爬窗逃生,过程中坠亡。事后,5名男子获刑并被判共同赔偿女生家属4.7万余元。女生家属耿耿于怀,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又向学校索赔99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据悉,2020年,时年17岁的女生晓兰(化名)在一卫校就读助产专业。 当年7月,晓兰在学校的安排下,进入一医院作为护士实习生进行实习。 10月下旬的一天半夜,有人发现晓兰在某小区内坠楼死亡而后报警。 警方介入后查明,事发当天凌晨2点多,晓兰在酒吧内喝醉,不省人事,而后被男子张某、蒋某、蔡某哄骗带上出租车,而后带至涉案小区。 男子连某、范某在小区门口接应,而后将晓兰带至涉案小区某栋楼13层的一房间内,欲与晓兰发生关系。 期间,张某、蒋某等人为防止晓兰报警,取走了晓兰的手机并藏了起来、对晓兰实施灌酒、殴打等行为。 晓兰为了躲避张某、蒋某等人的性侵害而后扒窗逃生,导致坠楼死亡。 而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对张某等5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蒋某、蔡某、连某、范某等人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3个月、有期徒刑3年,共同赔偿晓兰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9.1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蒋某、蔡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附带民事部分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判决张某等5人共同赔偿晓兰父母丧葬费等经济损失4.7万余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晓兰的父母难以释怀,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晓兰所在的卫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1万余元。 晓兰的父母认为,晓兰是卫校的学生,且是未成年人,学校对晓兰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晓兰在卫校安排的实习期间出的事情,说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负责! 面对晓兰父母的控诉,被告卫校则辩称,第一、生效刑事判决已经确认赔偿主体和金额,晓兰的父母又以同样的要求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第二、晓兰虽然系未成年人,但是事发时仅差2个月就成年,基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安全意识,但却在凌晨2点仍然在酒吧喝醉至神志不清,违背学校以及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 第三、卫校不具有给实习生提供住宿的条件,为此晓兰的父母也向卫校提出申请,让晓兰在亲戚家住。卫校对晓兰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怎么判?卫校该不该担责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该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院指出,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虽然晓兰系卫校的学生,且在实习期间遇害死亡,但由于在案证据显示晓兰的住宿事宜系由晓兰的父母自行安排,且悲剧发生在校外。 法院最终认为,卫校不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驳回了晓兰父母的全部诉请。 最后,失去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借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一定要叮嘱好自己的孩子,尤其是女儿,出门在外,牢记防人之心不可无!注意安全!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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