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是白嫖!”辽宁锦州,男子婚内出轨6年,被妻子发现后,为求原谅,主动坦白给情

闻花听叶 2025-03-05 17:19:10

“这真是白嫖!”辽宁锦州,男子婚内出轨6年,被妻子发现后,为求原谅,主动坦白给情人转钱的事实。男子妻子原谅了男子,但不愿意放过第三者,要求第三者退钱,未果后将第三者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第三者将收到的51万余元全部退还给男子妻子。第三者不服,表示自己多次为男子流产且继发不孕不育,51.5万余元中大部分都是男子给自己的补偿等等。二审法院审理后,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据悉,男子李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 2017年,李某在网上与女子张某结识,一来二往,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李某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与张某于2018年7月正式开始交往,直到被妻子孟某发现,整整与张某相处了6年1个月之久。 而被妻子孟某发现后,李某果断放弃了张某,并且为求妻子孟某原谅,还主动坦白了转给张某51万余元的事实。 孟某为了家庭孩子选择原谅了李某,但是不愿意放过张某,于是以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将收到的51万余元转款全部退还给自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最终支持了孟某的全部诉请,判令张某限期返还孟某51万余元, 与李某相处了整整6年,青春没了,一分钱也没有得!张某的心情可想而知!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于是便提起上诉。 张某上诉时,还称,自己与李某相处的六年里,因李某原因多次流产,已经形成习惯性流产的体质,以后终身都不能再怀孕,涉案51万余元里大部分是李某给自己的补偿等等。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述事实,张某上诉时,还让自己的妹妹出庭为自己作证并提交了相关病历等证据。 二审法院怎么判? 1、张某应不应该将钱退还给孟某?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张某明知道李某已婚,仍与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接受李某的赠予,也侵犯了孟某作为原配的合法权益,理应当将涉案51万余元退还给孟某。 2、张某能否以流产进行抗辩? 一般认为,成年人之间同居,应当清楚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女方怀孕的后果,双方均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应当共同分担损失。 而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张某可以以涉案款项为流产补偿进行抗辩。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2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虽然张某提供了妹妹的证言以及相应的病例,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妹妹与张某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证言的证明力较弱。 张某提供的用于证明自己得了继发不孕症的门诊病历主要体现的是张某的主诉并没有相关的检查记录。 认为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3、对此,有人说,李某是个渣男,不仅白嫖,还伤害了张某。 也有人说,这样的判决挺好,能让所有知三当三的人清醒一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0
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个人简介 擅长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