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在已婚女同事上班时,偷拿其家中的钥匙并在其家中偷装偷拍设备。一个月后,被女同事丈夫发现并报警。男子自认为只是构成违法。谁料,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且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任某,1985年出生,早年从陕西榆林来到当地工作,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他的同事时某,年轻漂亮,让任某心生好感。但时某已婚,任某只能将这份爱意埋藏在心底。
由于工作关系,任某与时某走得很近,对时某的家庭情况了如指掌。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任某竟决定在时某家中安装摄像头,窥视其家庭生活。
2024年5月,任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套高清偷拍设备。趁时某上班不注意时,他偷拿了时某家中的钥匙。随后,任某请假外出,偷偷来到时某家中,将偷拍设备安装在了客厅的窗帘支架上。安装完成后,任某几乎每天都通过手机软件查看时某及其家人的生活。
6月18日,偷拍设备的电池耗尽。任某故技重施,再次偷拿钥匙,为设备更换了电池。然而,6月20日,时某的丈夫汪某在打扫卫生时,无意中发现了这个偷拍设备。
汪某询问家人后确认设备并非家人所装,于是立即报警。当天,正在公司上班的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任某面对确凿的证据,没有过多辩解,只认为自己构成了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确实构成违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任某侵入的是时某及其丈夫的私人住宅。我国《宪法》和《刑法》均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犯罪。
由于任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公安机关最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将任某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宽处罚。最终,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作案工具手机被没收。
此外,任某的行为还侵犯了时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时某如需维权,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