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认为弟媳在自己父母生前,对自己父母不孝顺,将父母墓碑上弟媳的名字抹去。

闻花听叶 2025-03-04 17:23:09

北京,男子认为弟媳在自己父母生前,对自己父母不孝顺,将父母墓碑上弟媳的名字抹去。弟媳怒不可遏,也想要抹掉男子的名字,未果后,以侵犯祭祀权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任某系男子邵某的弟媳。邵某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也在不久前离世。 邵某母亲离世后,邵某将父母墓碑上任某的名字抹去。 任某得知后,怒不可遏,跑到邵某父母墓地所在的陵园,也想把邵某的名字从公婆墓碑上抹掉,未果后以侵犯祭祀权为由将邵某告上法庭,要求邵某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邵某的控诉,坦然承认抹掉自己父母墓碑上任某名字的事实,但一方面辩称父母的墓碑是自己购买的,自己有权抹去任某的名字。 另一方面辩称任某在自己父母生前并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并且自己母亲生前也表示不想在墓碑中保留任某的姓名。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邵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单独购买墓地的协议,另外提供了一份判决书以及表姐的证言,其中判决书载明,邵某的父亲曾因家庭关系不和、根本无法共同居住为由,将任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任某夫妻二人搬离自己的房子。 邵某的表姐则表示,也表示任某与邵某父母关系不和,其中邵某母亲生前曾说过,“他们(任某父亲)都要离婚了,还留着任某名字干嘛!”邵某的父亲曾说过要和任某夫妻二人断绝关系。此外,在邵某父母生病住院时,从来没有看到过任某夫妻二人。 对此,任某表示购买墓穴时,自己也出钱,但是是现金。不过邵某不予认可。 任某又表示,之所以搬走,并不是与公婆关系不和,而是买了新房。自己夫妻二人与公婆关系关系和睦,自己也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 为了证明这点,还让丈夫出具了一份说明,但是邵某同样不认可,表示任某和自己弟弟系夫妻关系,自己弟弟的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另外在庭审中,询问任某是否可以自由进出公婆墓碑所在的陵园,与丈夫是否离婚。 任某表示可以自由出公婆墓碑所在的陵园,与丈夫并没有离婚。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祭奠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对死者进行祭奠的利益,该利益属于精神性人格范畴。 具体到本案,任某作为邵某弟弟的配偶,基于与公婆之间的身份关系,在公婆去世后,依法享有对公婆的祭奠权利,应与邵某等人平等地行使祭奠权。 邵某在未与任某夫妇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基于自身系墓地承租人的身份便利将任某的名字从墓碑上抹除,该行为确有不当,邵某关于任某未尽赡养义务、遵循母亲生前意愿等抗辩,不能使其案涉行为合理化。 不过,虽然邵某的行为确有不当,但考虑到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任某无法祭奠公婆,不影响任某依法行使对公婆的祭奠权利,故,任某要求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依据并不充分。 综上,最终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任某不服提起上诉。任某表示:第一、一审法院认为邵某的行为不当,却不判决邵某承担任何责任,自相矛盾。 第二、自己进入公婆墓地所在陵园,却被邵某指使陵园工作人员赶了出来,邵某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一审判决忽视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错误认定邵某从墓碑上抹除自己姓名的行为不妨碍自己的祭奠、追思。 第三、邵某提供的证人系其表姐,邵某的表姐提供证言时,使用猜测、推断、评论性语言,未客观陈述事实,所提供的证言不应当采纳,一审判决忽略证人与邵某之间的亲属关系,错误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一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主张抹除自己姓名系自己公婆的生前意愿,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等等…… 由于任某一审庭审中认可其可以自由进出案涉陵园,二审中未能举证证明行使祭奠权实质受限的情况。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任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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