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包工头在工地上出事后,工地赔偿了100万余元,由于包工头和妻子没有办结婚

小蚂蚁评事 2025-03-03 11:50:53

四川,一包工头在工地上出事后,工地赔偿了100万余元,由于包工头和妻子没有办结婚证,工地提出赔偿款只能赔给包工头的女儿,岂料,包工头哥哥突然横插一脚,质疑孩子与弟弟的血缘关系,提出亲子鉴定,并要求分得一份赔偿金。妻子:“我和他生活了十几年,只是没有领结婚证而已,女儿是抱养的!”   (来源:红星新闻)   夏某的户口虽然在绵阳某村,但很多年前,夏某就外出打工,在青海西宁和女子杜某一起生活。   平时,夏某会承揽一些小工程,靠做工程养家糊口,2023年5月30日,夏某承接的工地在进行信号塔主体安装。   夏某爬上信号塔帮忙,解钢丝绳,结果一不小心,踩空跌落,抢救无效死亡。   杜某和夏某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两人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在外人看来,他们和其他夫妻差不多,甚至感情更好。   刚开始那几年,杜某也和夏某提出到民政局拿结婚证一事,不知道什么原因,夏某一直推脱不去。 后来杜某的拿结婚证的心思也淡了,认为只要两个人感情好,有没有结婚证都无所谓,那些东西是虚的。   夏某出事后,杜某考虑到夏某家里有哥哥,于是给夏某哥哥打电话,和对方说了夏某的情况。 或许是考虑到兄弟亲情,两个哥哥和几个堂兄弟连夜赶往西宁。   经过谈判,施工方最终松口,同意赔偿100万元。但施工方提出,杜某和夏某没有拿结婚证,钱只能给女儿,不能给杜某。   施工方解释了原因后,杜某点了点头,表示认可,两个哥哥也没有意见,不料,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夏某哥哥突然质疑夏某和女孩的血缘关系,提出要做亲子鉴定。   杜某知道瞒不下去了,解释说,女儿是抱养的,他们没有向任何人提起女儿的身世,女儿对此也不知情(夏某和女儿是一个户口)。   夏某哥哥见状,提出五五分账,他们两个哥哥和杜某分夏某赔偿金的50%,剩下的50%留给养女小悦。   法律怎么看待这事,杜某和夏某的哥哥已经闹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1、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直接适用遗产的分配规则。   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留给生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那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配呢?   《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但规定得很模糊,工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为职工的近亲属。   也就是说,只要是近亲属都可以分取死亡赔偿金,至于分取的具体份额,《工伤保险条例》没说。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参照遗产的分配规则进行分配,注意了,是参照,不是适用(法律很多时候需要抠字眼)。   2、杜某和夏某没有领结婚证,杜某不是夏某法律上的近亲属,两人的养女呢,可以分吗?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民法上便已不认可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自从1994年之后,不管同居多长时间,感情又有多好,都无法形成事实婚姻。   所以在法律上,杜某是没有资格分得夏某死亡赔偿金的。   至于养女,《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按理说,夏某没有和养女小悦办理手续,小悦也不能获得夏某的死亡赔偿金,反之,夏某的两个哥哥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他们可以分得夏某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如果这样判,对养女小悦无疑是不公平的(夏某哥哥陈述,父母去世早,弟弟很多年前就外出打工。他们一度以为弟弟失踪了,直到2008年才联系上)。   法院认为,对夏某哥哥给予一定的补偿符合情理,本院酌定为10万元,剩下的赔偿款归小悦所有。   案件办结之后,法院还做了一件事。 法院和银行进行协调,由银行对小悦账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额和监管,正常情况下,每年只能支取5万元(防止小悦的钱被杜某挥霍)。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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