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为了孩子上学,和丈夫“假离婚”,二人协议约定,3套房2套给女方,男方每月给仨孩子15万抚养费,公司股权全给女方,岂料,孩子上学后,丈夫不提复婚的事了,女子说要复婚,却被丈夫拒绝,女子一气之下告上法院,要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这样判了!
李梅(化名)离婚没多久,她就后悔了,她找到前夫张洋(化名)说想要复婚,没想到,居然被他无情拒绝了。
李梅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她一纸诉状将张洋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相关费用由张洋承担。
法庭上,李梅说起了当初离婚的原因。
当初,李梅和张洋结婚后,先后生了3个孩子,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很幸福。
7年后,孩子们都长大了,要上学了,李梅说她为了孩子上学,就和丈夫商量假离婚。
随后,夫妻俩对于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还有债务达成了一致后,两人签了一份《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李梅和张洋约定离婚,离婚后,3个孩子都归李梅抚养,由张洋每月给3个孩子每人5万元抚养费,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人同意位于海淀区的2处房产归李梅所有,另一套房子归张洋所有,李梅将该处房产的权益全部无偿转给张洋,并协助办理更名;
另外,张洋名下某公司的股权,都无偿转给李梅。
李梅和张洋签订协议后,一起去领了离婚证。
让李梅始料未及的是,孩子顺利的上学后,张洋那边没了动静,他一直不提复婚的事了。
李梅坐不住了,她主动提出复婚,却不料,张洋居然无情拒绝了。
李梅无法接受,她觉得张洋骗自己假离婚,而那份离婚协议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然而,张洋却给了另一种说法,他说,婚姻可不是闹着玩的,他和李梅并没有为了孩子上学而假离婚。
1、张洋表示,他和李梅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两人异地分居,才导致感情不和,最终离婚,另外,离婚也是李梅一直坚持要离的。
而且,两人是达成的《离婚协议》后,去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后,他按照协议,每个月会按时支付3个孩子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此案中,李梅和张洋签订了《离婚协议》,又一起领了离婚证,这表明双方自愿离婚。
而且,二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张洋觉得李梅的诉求,既没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他希望法院能驳回李梅的所有要求。
2、李梅声称,她和张洋是为了孩子上学而办的假离婚,并且,那份离婚协议是张洋骗她签的,张洋其实就是想借着假离婚来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理期间,李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和张洋离婚后,仍然在一起生活的录音、录像、还有照片作为证据。
但是,张洋对这些证据不认可,他说离婚后,并没有和李梅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因为孩子,两人还保持沟通。
3、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
第一,孩子上学与离婚协议无关。
李梅说,他们是为了孩子上学才办的假离婚,但是,法院看了她提交的证据和关于义务教育的 政 策,孩子上学,并没有因为不离婚就受阻。
李梅说只有单亲家庭才能让孩子上学这个理由,法院因为她没拿出证据,就没采纳。
第二,假离婚的说法,没证据证明。
李梅说是张洋骗他签的离婚协议,想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但是,李梅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签离婚协议时,张洋是否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所以,法院也没能采纳她的说法。
第三,离婚协议内容明确,法院不支持重新分割财产。
李梅、张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房产、股权、债务这些都写的清清楚楚,另外,协议中没有提到孩子上学一事。
所以,李梅说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的假离婚,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对于李梅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也不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梅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从法律方面来讲,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了。
所以,婚姻不易,夫妻在考虑离婚时,要谨慎,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就轻易离婚。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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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环球网—202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