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的父亲欠了10万外债,拖了2年不还,后去世了,债主把男子与其母亲告了,男子称: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另外,父亲只留下一辆轿车,不知道被谁开走了,这笔债务不该我们还!法院却判男子替父还债,这是为什么呢?
小刘的父亲去世后,他和母亲被人告上法庭,让他们还钱。
小刘为此苦恼不已,父亲去世了,却给自己和母亲留下这么一堆麻烦。
原来,小刘的父亲老刘是个生意人,在2020年12月份,老刘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问朋友老何借了10万块钱。
老刘还和老何签订了《借款协议》,二人还约定好还款的日期,还有应付的利息。
老何看在多年好友的情面把钱借给了老刘,又签了协议,本以为老刘是一个守信用的人,会按时还钱呢。
可没想到,老刘借完钱后,那态度就不一样了,一直拖着不还钱。
老何找他要钱时,说尽了好话,赔了不少小心,可是,还是要不回钱。
让老何后悔的是,每次去要钱的时候,老刘那态度很是恶劣,钱没要回来,还被人甩了脸色,真是憋气啊!
老何断断续续要了2年多,可老刘就是不还钱,这可耗尽了他的耐心。
老何终于无法再忍受下去了,在2023年2月,一纸诉状将老刘告上法院。
然而,世事难料,在诉讼期间,老刘竟然去世了。
老何一看老刘没了,那这10万块钱不能瞎了啊,他直接把被告变更成小刘和其母亲刘阿姨,要求二人作为继承人偿还10万元债务以及利息。
不过,刘阿姨和小刘都说,老刘在去世之前,就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老刘只有一辆小轿车,就再没有留下别的遗产了。
而且,这辆小轿车也不知道啥时候被什么人给开走了。
小刘和母亲还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老刘的遗产,还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人认为,他们已经放弃了对老刘的遗产的继承,因此,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老何提供了《借款协议》还有当初给老刘转账的记录。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老何确实借给老刘10万元,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那么,老刘去世了,小刘和母亲认为,只要放弃继承老刘的遗产,就可以不偿还欠老何的10万元债务了,是这样吗?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权,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虽然刘阿姨和小刘说,二人放弃继承老刘的遗产。
但是,他们没有妥善管理老刘的遗产,包括小轿车,导致无法履行协助清偿老刘债务的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阿姨和小刘虽然说放弃继承老刘的遗产,但是,二人声称没管过老刘的遗产,特别是那辆车,但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
另外,他们说不继承遗产,就是不想帮老刘还债。这实际上损害了老何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但如果这种放弃行为导致他们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如:协助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则视为放弃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刘阿姨、小刘说老刘留下的那辆车,他们没管过,但是,二人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真的没管过。
所以,法院对刘阿姨、小刘的说法不予采信,而且,推定老刘那辆车其实就是在二人手里。
如果说,刘阿姨、小刘以放弃继承老刘的遗产作为理由,拒绝偿还老何10万元的借款。
那么,老何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得到保护,会损害他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没有诚信,不符合公序良俗。
法院认定,刘阿姨、小刘的放弃继承声明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刘阿姨、小刘应在管理老刘的遗产范围内,协助老何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
通俗的讲,刘阿姨、小刘作为老刘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遗产,但是,他们还是要保管好老刘的遗产,帮忙把老刘欠的债给还了,不能因为不继承遗产,就损害老何的合法权益。
有网友问,为什么父债子还,不是说“人死债消”吗?
其实不是这样,父母留下的债务,子女是否偿还,还是要看子女有没有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那么,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超出遗产之外不用偿还。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广州日报—2025-2-17/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