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狂赚30万元?”上海,一女子雇的保姆,春节请假15天回家过年,她就找了个短期工,不料新保姆干了才3天,就说自己发烧,胸闷,憋气,怕传染女子一家,说不干了,觉得很抱歉,连3天的工资都没要,女子怕保姆得的是甲流,就同意她辞职了,等保姆走后,女子反应过来傻眼了。
黄女士工作忙,收入高,没时间料理家务,她就雇了个住家保姆王阿姨,照顾一家人的饮食起居。
过年了,王阿姨要回家跟家人过团圆年,家政公司就派来谭某来接替王阿姨14天。
可谭某才上岗3天,突然跟黄女士辞工,她的理由是她发烧,胸闷,憋气,怀疑自己得了甲流,一方面没力气干活,一方面害怕传染给黄女士一家。
黄女士一听,这可不是小事,眼瞅着要过年了,如果一家人都感冒了,那就麻烦大了。
黄女士同意谭某辞工,并把3天的工资结给她。
没想到谭某说啥都不要,说自己耽误黄女士的事了,她走了,黄女士还得重新找人,感觉挺抱歉,工资就不要了。
按照规定,谭某离开,作为雇主的黄女士应该检查她的行李箱的,但是人家都没要工资,而且看着很难受的样子,黄女士就好意思没开箱检查,就让她走了。
1月17日小年夜这天,黄女士收拾自己的首饰盒,突然发现了不对劲,她价值30多万的4块名表,和4件名牌首饰,说啥都找不到了。
装首饰的盒子因为在衣柜下面的暗格里,很隐蔽,所以大大咧咧的黄女士没上锁。
平时除了自己一家人,就是住家的王阿姨,和短期工谭某,没有外人来过,家里门窗完好无损,也没有进过小偷的痕迹。
黄女士突然想到,谭某上工3天就称病辞职,然后工资都不要,她的行李箱自己也没检查,她非常可疑。
于是,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她给谭某打过去电话,当问到她有没有看到自己的手表首饰时?她明显结结巴巴,做贼心虚。
于是,黄女士赶紧报了警。警方直接把正在外省销赃的谭某抓获,她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谭某在给黄女士找皮手套时,发现了她装首饰的暗格,看到黄女士这么多奢侈品,她顿时见财起意。
谭某自作聪明的认为,像黄女士这样的有钱人,她自己有多少奢侈品都心里没数了,她拿走几件,她压根就发现不了。
于是,她壮着胆拿了几件,用黑色一次性手套吧东西裹起来,放在小区的草堆里。
她一看没被黄女士发现,第3天又拿了2块名表,然后就借口生病了顺利溜走。
谭某在网上找到了买家,然后进行销赃,价值30多万的奢侈品,被她卖了11万多,这笔钱她一部分用来还债,剩下的都花了,钱来的容易花的也快,没想到快活没几天,就喜提一副银手镯。
大家认为,偷窃的,应该列入黑名单永不雇用,这样才有震慑作业。我曾经是家政管理人员,也曾经遇到类似这情况,必须在家政系统内部加入黑名单,永久性不入用。我当时就这样处理。
现如今,别说偷了,就算捡,都不能随便捡。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无论干哪行都要遵守职业道德。
偷盗行为都有心生贪念,一时胆大包天,以为顺拿了就可以人不知了找个朴实诚恳的员工少,也很找。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谭某在受雇于黄女士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黄女士价值30多万的名表和首饰,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谭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虽然谭某是短期工,但与黄女士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谭某的盗窃行为,严重违反了黄女士作为雇主的规章制度以及基本的职业道德,如果黄女士在此之前已与谭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严重违规,那么黄女士有权依据此法律条文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谭某已自行离职并被警方抓获。这也说明了雇主在聘请员工时,应明确规章制度,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谭某盗窃金额不大,谭某也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但谭某的盗窃金额高达30多万,行为已触犯刑法,因此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有人建议,家政公司对员工审核不严格,这种事情发生,人已抓住,所有损失先让家政公司补上。这样他不会乱用人了!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光明网2025-2-16